山西晋城,一男子得知表弟的公司集资建房,便以表弟的名义买了一套

余欢的小萝卜 2023-04-21 19:58:22

山西晋城,一男子得知表弟的公司集资建房,便以表弟的名义买了一套。万万没想到,开始办房产证时,表弟开始推诿,后面竟然说这套房屋是自己的,与男子无关。无奈之下,男子将表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张某是个个体工商户,经过多年来的努力,他攒了一笔钱,准备在市区买一套房子。可市区的房子太多,张某一时之间难以抉择。烦恼之下,张某把自己的问题吐露给了亲友。表弟李某的父母听说后非常热心,立即找到张某,对他说,李某的单位正在集资建房,可以跟他说说,看看能不能用他的指标购买福利房。即使李某的父母说这是福利房,张某也没有妄动,而选择先考察了下李某单位所筹划的福利房。考察之后,张某觉得可行,有意想买一套,毕竟李某单位所筹划的福利房不仅价格低、位置好,还距离自己的店铺近。就这样,张某向李某张了嘴,表达了借指标买房的意思。

同时,张某还说自己愿意给李某一些好处费。毕竟有李某父母的中间撮合,李某说都是一家人,不必客气,就同意张某以自己的名义购房。毕竟都是亲戚关系,即使张某是做生意的,他也没有要求李某跟自己签协议。随后,张某分三次将30万元的购房款以李某的名义交到了李某的单位。李某的单位也非常规矩,给张某开具了收据。房屋建好并交付之后,张某就开始了装修。装修完毕之后,他们一家人就住了进去。但毕竟交房之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张某对此非常关注。当发现可以办理时,张某就赶紧催促李某协助办理。

不料李某的态度比十多年前买房时变了太多,竟然拒绝配合,还说房子是自己买的,款是自己交的,只不过其中20万元是借的张某的钱。收据给张某保管是因为他的小孩要上学,房子给张某居住是自己见他没有地方住,出于亲情才借他居住的。于是,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这套房屋的权属。看到李某这个说法,大家觉得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张某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的事实是自己跟李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那张某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存在。为了证明前述事实存在,张某提供了自己跟李某、李某妻子的录音,用来证明自己是这套房屋的实际出资人。

同时,张某实际掌握收款收据的事实也佐证前述事实的存在。另外,张某入住之后就开始装修,实际在这套房屋里居住了很多年,全部都由他去支付水电暖及物业费等费用。这就说明这套房屋实际由张某占有使用。基于前述证据情况,法院认为张某已经将自己与李某之间成立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事实证明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此时举证压力就来到李某这边,由他提供证据将前述事实证明到待证不明的程度。但李某不仅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其口头的主张也违反常理。

比如说收款收据是借给张某的,但他期间从未要求张某返还,这就不符合常理。另外说房屋是借给张某居住的,但张某进住之前就进行了装修,这也违背常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法院没有采纳李某的辩解,认定李某跟张某成立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合同成立并非一定生效,需要满足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才能生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据前述规定,法院就两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对张某、李某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依据前述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涉案这套房屋归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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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欢的小萝卜

简介:遇事不决 可问春风 春风不语 既随本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