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是由天禾律所陈军律师团队精心编撰的成果,汇集了该团队律师在处理商业秘密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丰富经验。近年来,这份资料已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向全国近千家企业进行了广泛宣讲,并获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其核心目标是帮助企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同时也为那些陷入商业秘密纠纷的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指导。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一:企业如何证明已对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法律明确规定,信息持有人必须对其掌握的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否则将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这就像是一个老寓言所说的那样:如果你离开马厩时没有关好门,那么当马逃走时,你就不该感到意外,也无法依赖法律来帮你寻回逃逸的马匹。
在判断商业秘密所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时,通常考量以下四个要素:(1)并不要求为保密采取的措施能够阻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只要达到“防君子足矣”的程度即可 ;(2)措施必须是实际已经采取的;(3)所涉信息已被当作商业秘密来对待;(4)措施必须针对具体的商业秘密。
判断保密措施合理性时,应兼顾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大小、所属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规模和经济能力。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2)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4)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7)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