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主动辞职,公司一顿“乱操作”后倒赔近57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论史观事 2024-03-03 12:51:48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也口头答应,但由于操作不合规不合法,居然倒赔员工近57万元,简直令人意想不到。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涉事员工为汪小姐,她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然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无固定期限”并不是“终身制”,也就是说尽管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是没有明确而已。

2021年9月7日,汪女士不想在这家公司做了,就提出辞职报告,没有面对面只是通过微信方式,这也无可厚非。

因为根据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所以,员工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属于使用书面形式提出,也是有效的。

汪女士编辑很多文字,大致内容是“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手续办完我就走,告诉我怎么交接”等等。

然后,范某看过微信后回复,需要一定时间招新员工,然后汪女士同意等新的继任者来了,交接好再走,也就是说她接下来继续在单位里上班。

而从本年10月至12月期间,公司继续照常支付汪女士的工资,一切看上去非常正常,而这件事从头至尾来看,是否也没毛病?

但是殊不知,企业由于不懂劳动法,居然踩了一个大坑。

先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提出辞呈后,如单位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30日的劳动义务;如单位不需要,在预告期30日内,单位可随时同意劳动者离职并做好工作交接。

也就是说,员工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应该在30日内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但30日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一般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可是由于该事务所不懂劳动法,结结实实摔了一个大跟头。

时隔三个月后,也就是12月13日,公司才以同意汪女士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为此汪女士非常气愤,一怒之下提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0元。

而最终仲裁委裁决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汪女士赔偿金567600元。

那么这个经济补偿金又是如何算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个公式直观可看,公司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式=S×2N

S: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这个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2N:就是依照通用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这下傻眼了,怎么自己还要倒贴这么多赔款?不服之下迅速一纸诉状递交给了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后一审判决:公司与汪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可想而知公司怎么会白白拿出57万元啊,于是继续上诉,在二审中,公司说,汪女士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于也通知其离职,压根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说白了就是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怎么会违法呢?

可以说这场辞职风波让公司禁不住冒了冷汗,到底哪里操作的不对?

二审期间,法院又认真梳理了整个过程,最终做出判决:

汪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未办理任何手续,只是口头答应,然后继续接受她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

这下一锤定音,公司要支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因此无论作为员工还是公司企业,平日里多了解一点劳动法非常有好处,其实该事件中的涉案公司,就是没有及时的在员工提出辞职后30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虽然该员工此后继续工作,但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导致最终构成了违法解除合同。

此外,有许多离职员工都没有带有劳动合同,以为只要工资结清了就行,但这也会影响找新单位的进程。

要知道,按照规定,劳动合同原件一式两份,员工和企业各执一份,员工离职时一定要记得拿回自己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备后续有需要用到。

如果很多企业劳动合同都是电子签或者网签,那么离职的时候也要记得打印劳动合同原件,这样做到有备无患,不至于遇到什么事情慌了手脚。

此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证明、薪资证明,以及自己原先存在单位的各种证件都记得带走。

总之,无论是企业也好员工也罢,都要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毕竟创业者和打工者一样,其实都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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