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起诉,因这些原因,未获法院支持

怜阳黄维升 2024-04-04 07:38:37

——出资时为投资,收款方未直接使用该款,无证据证明系固定收益

一、基本案情

Y某与H某为堂兄弟关系。

2019年6月至8月,Y某向H某转账100万元,但关于该款,双方说法不一:

Y某认为,该款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最初是因为H某告知,其有“xx项目”(水泥项目)可以运作,并承诺该项目有固定收益18%。由于H某经营水泥项目多年,Y某便筹集资金100万元,于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转账给H某。

H某称,该款是“投资款”,且已经转给了被投资的公司,Y某亦已成为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股东,没有承诺过固定收益,只是说“如果项目完整做完,能有15%的盈利”。

后来,Y某按“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对H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原告:Y某

被告:H某

原告Y某的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08000元(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参照4倍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利率,即为15.4%,从2019年8月18日起计,暂计算至2021年8月l8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为准);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原告起诉意见:(简要整理)

(1)原告与被告系堂兄弟关系,

(2)2019年6月份,被告告知原告其有水泥项目正在运作,承诺该项目通过其操作有固定18%的回报率。由于被告与原告之间系亲戚关系,且被告长期经营水泥建材项目,原告因此深信被告。故于2019年6月份至8月份,合计向被告转账100万。

(3)原告在向被告转款完毕之后,并未参与被告提及的项目的实际经营,期间多次询问情况,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4)后原告于2020年1月份发现涉案项目在原告转账给被告之后就已经进入结算阶段,并不需要再继续供应水泥。故原告开始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款项,被告收到原告催款信息后,未做任何回应。

(5)由于本案中,被告告知原告参与项目有回报率,且原告并不参与涉案项目的实际经营,原告认为此投资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因此双方成立的为事实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被告答辩意见:(简要整理)

(1)H某与Y某没有借款合意,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H某亦未向Y某承诺投资回报率。

具体事实与理由:

①案外人C某提议,一起投资“xx项目”,为该项目提供砂石、水泥等材料,

②2018年9月下旬,H某与证人Z某分别投资了50万元、100万元、案外人C某投资36万元,

③2019年6月,Y某加入,投资100万元,

④四名股东(Y某、H某、Z某、C某),共同商定成立珠海市Z实业有限公司(下称“Z公司”),用于经营“xx项目”。

⑤2019年6月22日,Y某作为Z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会决议,拟持股50%,其中代H某持股25%,证人持股25%、C某持股25%,

⑥后2019年7月9日,完成公司设立。

⑦因各股东投资后,C某一直无法提供投资款的支出明细、xx项目的进展情况、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等,Y某与H某曾多次商讨找C某解决,均未有任何有效性回复。

(2)由于该项目是Y某找到H某一起投资,在投资无果的情况下,Y某欲找H某拿回投资款,H某已履行了交付投资款义务,Y某亦已成为股东,其诉请民间借贷纠纷,与事实不符。

(3)因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Y某请求H某支付利息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双方存在投资合同关系,该投资合同涉及到原被告以及证人案外人C某等人的权益。因此,该投资合同关系也不宜在本案处理。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Y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8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

首先,借贷关系需要有借贷的合意,原告亦确认之初是有投资的意思,原、被告双方并无借贷的合意。

其次,从款项用途上看,被告在收到原告款项后转给案外人C某,被告并非是款项的直接使用人。

第三,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承诺有固定收益,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亦予以否认。

最后,尽管原告并非实际参与项目经营,但是不能据此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转款行为就转化为借款行为,原告的该主张,于法无据。

综上,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在面临不利的投资结果时,有些投资人往往会要求被投资人返还投资款。从投资人角度,此时需要证明本案存在“名为投资,视为借贷”的情形。

而认定相关款项究竟是“投资”,还是“借贷”时,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收益是否具有确定性

投资,没有稳定的收益,要有盈余才有分配,亏损则不分配,甚至0收益。

借贷,具备稳定的收益,无论对方是否亏损,都有权收回本息。

(2)回款时间是否确定

投资,一般没有约定明确的收益时间;

借贷,一般会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

(3)回款方式

投资,一般约定的是分成比例。

借贷,一般约定的是本金、利息。

(4)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投资,一般投资人会参与被投资人的经营管理,甚至是参与决策;

借贷,一般出借人不参与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更不参与决策。

(5)付款时的备注或意思表示

投资,在付款时,往往会备注为投资款,或者相关沟通记录、信函中,也会明确是投资性质;

借贷,在付款时,往往会备注为借款,或者相关沟通记录、信函中,明确是借贷的性质。

(6)款项的用途

投资,一般是直接用于被投资的项目,比如转给被投资的公司、参与的投资项目等;

借贷,一般是由借款人使用。

2.本案双方均认可出资时是“投资款”,因此裁判机关只需重点审查出资后的情况

(1)从款项的去向看:

本案被告收到款项后,全部、直接转给了第三人,用于成立被投资的公司。因此,被告并未实际使用该款项,实际使用该款项的,是被投资的公司。

(2)从原告是否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管理看

本案原告提供投资款后,根据被投资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其已经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且还参与了相关股东会决议。此时,原告被认定参与了经营管理的概率较高。本案不再是单纯的借贷关系了。

(3)从本案的收益分配来看

本案原告主张,其提供投资款,是因为收款的一方承诺会给予固定的汇报。假设有证据证明这一点,确实有利于将投资款转为借贷款。但遗憾的是,从本案审理情况来看,原告未能提供这类证据,且被告也未确认该点。

从出资人角度,假设担心风险,建议在提供出资时,要明确借贷的性质,并且尽量避免成为被投资项目的注册股东、或者参与相关股东会会议,或者要求对方给予明确的回报承诺。

从被投资人角度,资金的流转要清晰,如果本案未能证明相关款项转给了第三人,恐怕会陷入“说不清楚”的情况。如果对方提供的确实是投资款,要及时通过可以保留痕迹的方式,比如银行转账等,及时将款项转给被投资的项目,并进行妥善的备注。

3.无论是从借贷、还是从投资的角度,都建议谨慎操作

(1)借贷收益稳定,但也有一定风险

如前所述,在借贷的情形下,出借人可以享受稳定的收益。规范的借贷合同并不复杂,只要双方能够白纸黑字,提前签订,一般不会有什么纠纷。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借人频繁放贷,甚至被认定为职业放贷,可能会导致相关借款合同无效,从而无法诉求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只能要求返还本金以及法定的逾期还款利息——预期收益大幅减少。

此外,最好是要求借款一方提供合理的担保,比如房产、抵押物等,避免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提供高额借款,不然即便胜诉,最终可能也只是让对方成为“被执行人”,执行回款时间较为漫长。

避免出现既约定借贷,又约定为投资的情形。比如,如果认为我方提供的是借贷款,一般不建议过多参与相关项目的经营。

(2)投资收益高,风险也高,且不能随意转为借贷

一般认为,投资属于“风险较大,盈亏自负”的情形,而借贷则是“风险较小、保本收息”,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情形。

在投资失利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对方将投资款转为借款,对被投资人可能是不公平的,且涉嫌违法撤回出资(注:少数情况下可能构成公司法上的抽逃出资,有一定的刑事责任风险),双方难以达成一致,也难以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建议谨慎操作。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3民初25499号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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