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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是以家庭为单位签订的,家庭成员的变化(婚姻、出生等)并不改变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尚有其他家庭成员,,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合同依然有效,发包人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我国农村继包产到户之后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在家庭承包的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平均享有份额,家庭成员因新生、娶妻等原因而增加的,并不增加承包地,家庭成员因死亡、外嫁等原因而减少的,亦不减少承包地。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均是对该项制度的肯定和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变动,不会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
婚姻变化:家庭成员因结婚或离婚发生变化,不影响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规定,“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出生:新生儿加入家庭,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发包方(村集体)依法收回和承包方(村民)依法、自愿交回的,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如没有机动地,将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新生儿人口地由户内共享分得。)
死亡:家庭成员去世,合同仍然有效,承包权益可由其他成员继承。
升学、外出务工:家庭成员因升学或外出务工暂时离开,不影响合同。
服刑:具有农村户口的服刑人员只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但其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人亦不能以此为由收回其承包地。
进城落户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同效力不变,但承包方仍需履行合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了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若家庭成员变动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依法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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