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将责任推卸给其他金融机构,还以“技术漏洞”为由甩锅——原告顶某与被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厚辉支行、第三人中某某信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通某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案由:借记卡纠纷)一案,第三人通某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了逃避责任,绞尽脑汁,使出浑身解数。但,不是所有的理由都能站得住脚的,责任也不是它想逃就能逃掉的。
请注意关键词: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完整性,一致性,不可抵赖性,及时性,准确性,连续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2条【防抵赖条款】明确,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请注意关键词:记载,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结算账号,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一致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5条【防虚假条款】明确,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
而通某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所谓技术漏洞恰恰属于其对涉案银行卡存款余额肆意扣划之后对收款人、收款账号进行虚假记载的所谓解释说明,但这种解释说明根本没有证据支持,也明显违背上述要求,故这种解释说明属于无效抗辩、无理狡辩,亦即抵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