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5岁男童被遗弃在幼儿园”的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发众人热议,据悉,最早给幼儿园留下消息的是孩子的“父亲”,对方表示自己与孩子已做了亲子鉴定,孩子不是他的亲儿子,因此不愿带孩子回家,让幼儿园的老师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之后,派出所的民警联系上了孩子的外公和舅舅,但两人也都不愿意接收这个孩子。7月11日,孩子被留在幼儿园4天后,老师终于联系上了孩子的母亲,12日,孩子的母亲已从外地赶回并接走了孩子。
据媒体求证,孩子的母亲是为了支付自己看病的费用以及孩子的生活费所以到了外地工作。孩子的母亲认为是夫妻关系发生了矛盾,感情已出现破裂,没有调解好从而引发了该起闹剧,后经有关部门的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决定继续共同抚养孩子。
不过在该起事件中,许多人很关注如果在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男方“被迫”做了爸爸,尽到了抚养义务,又该如何维权?总不可能还继续抚养别人的孩子?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因受到欺瞒,误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该行为被称为“欺诈性抚养”,是一种侵权行为,离婚时男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曾审理宣判过一桩涉及“欺诈性抚养”的民事案件。
原告人李华与被告人张丽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对彼此的印象还不错,并且都有着结婚的打算,所以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几个月后,因张丽怀上了孩子,两人便登记结婚了,属于闪婚。
但结婚以后,两人就像是最熟悉的陌生人一般,虽是夫妻,但又显得有距离,不过两人并没有出现很大的矛盾,尽管李华对张丽经常彻夜不归的情况感到不满,却也没有向其他方面去想,因此两人搭伙过到了2020年。
2020年11月,李华发觉张丽还与前男友存在联系,并且瞧着孩子越长越大,李华愈发觉得孩子长得没一点跟自己像的,心中便有了不好的猜想,于是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两人并没有血缘关系,孩子真不是他的。
一想到三年来都是替别人养孩子,而且娶张丽时他们家也是花了不少钱,李华心里的火气就难以平息,当即向张丽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张丽返还抚养费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养金50000元。
但张丽认为自己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怀孕时她也认为孩子是李华的,婚后也尽到了妻子的义务与责任,不存在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因此张丽只是同意了离婚,但并不愿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且认为李华要求返还的抚养费过高,两人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华继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女方究竟有没有构成侵权?也需要分析女方有没有故意隐瞒的意思,如果女方也不知道孩子不是男方的,一直以为男方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因此双方进行了抚养,法院便有可能认为女方与他人发生关系存在过错,但在抚养孩子的事情上,并非故意隐瞒或欺骗,没有过错,所以不构成侵权,而是属于不当得利,女方需赔偿男方因为抚养孩子所付出的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女方是否故意隐瞒或欺骗,又该如何认定?比如在李华与张丽的案件中,李华递交了两人恋爱至登记结婚并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张丽怀上孩子时两人正处于恋爱期,并且也是因为孩子,两人迅速结了婚,由此可知,张丽对李华进行了隐瞒,未必不知这个孩子不是李华的,但却让李华误以为孩子是他的,不仅承担了本不该他承担的义务,还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
对于抚养费应返还的数额,法院通常会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双方收入、当地消费支出水平等各方面因素计算,本案中,法院计算出张丽从孩子出生之日起每月向李华返还抚养费800元,截止2020年12日应返还27520元。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般情况下,在“欺诈性抚养”案例中,女方需赔偿男方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法院认为女方的行为对男方的人格权益造成了侵害,对男方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根据《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院酌定张丽需向李华支付精神损害抚养金30000元,包括应返还的抚养费数额,共计为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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