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男子生意陷入了困境,急需一笔资金来解燃眉之急。思来想去,决定卖掉自己的一套房产,可是,不曾想遇见这样的糟心事
张宇找到了一家颇具规模的房产中介。中介人员王强热情地接待了他,并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会以最快的速度帮他把房子卖出去。然而,王强却面露难色地对张宇说:“现在的房市不太景气啊,供大于求,要想尽快出手,可能得压低价格。” 张宇心中一紧,但考虑到自己的紧迫情况,无奈之下同意了低于市场价以 130 万出售房子。
令人惊喜的是,仅仅一天后,房子就成交了。中介将 130 万打入张宇的账户,并约定三个月内过户。张宇心中的一块大石头暂时落了地,他开始全力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期待着能尽快度过难关。
第二天,张宇按约定准备去过户,买主李林却打来电话说自己在外地出差,暂时办理不了。张宇心想,房款已经到手,买主都不急,自己还是先忙生意要紧。于是,过户事宜就这样被搁置了。
时光飞逝,八个月后,中介通知张宇过户。张宇满怀期待地来到房管局,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
买家竟然变了,从李林变成了赵刚。而且,交易价格也变成了 170 万。张宇震惊之余,满心疑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明明是以 130 万的价格卖的房子,怎么现在合同上写的是 170 万?那 40 万的差价去了哪里?”
张宇愤怒地找到中介质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你们这是在欺诈我!”
中介却不慌不忙地回应道:“张先生,您先别激动。我们中介行业,讲究的就是随机应变。
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价格自然也会有所波动。这不,刚好有位买家看中了您的房子,愿意多出点价钱。而这 40 万的差价,其实是李林先生作为我们中介服务的一部分,他愿意承担更高的价格来吸引真正的买家,也就是赵刚先生。”
“而您作为卖家,已经按照我们最初约定的价格收到了全额房款,这并没有损害您的利益啊。” 中介继续解释道。张宇怒不可遏:“没有损害我的利益?你们这是偷梁换柱,欺骗我!李林是你们中介的什么人?你们串通一气,故意压低我的售价,然后自己再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这就是欺诈行为!”
中介依然保持镇定:“张先生,话不能这么说。这次的交易是合法的,所有的合同都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李林先生虽然与我们有一定的关系,但他也是我们的客户,购房行为完全是出于个人投资考虑,与我们中介服务没有直接关联。”
张宇冷笑一声:“哦?那为什么之前你们不告诉我李林和你们的关系?还有,为什么他买了房子后不急着过户,反而拖了 8 个月之久?这明显不合常理!” 中介略显尴尬:“这个…… 过户拖延的问题,那完全是李林先生个人的时间安排问题,我们也无法干涉。”
张宇坚定地说:“我不管你们之间有什么猫腻,总之这 40 万的差价我必须弄清楚。如果你们不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我将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介却不甘示弱,反怼道:“我们就是这样卖房的,你要觉得有问题的话,可以去告嘛!”
张宇又气又怒,回想起八个月前自己生意上的困境,为了减轻压力才决定卖房。没想到却陷入了这样一场房产交易的风波之中。
有人认为中介的做法不合法,因为中介吃差价是不被允许的。除非中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再高价卖出,那还说得过去。如果没过户就卖给别人,那房子还是原来房东的,中介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也有人认为中介没问题:中介以 130 万卖下,如果房价暴跌,他们也有亏的可能。不能只看到人家赚钱,而忽略人家承担的风险。而且中介也付出了劳动,赚取一定的差价也是合理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究竟该如何评判呢?中介的做法又是否合法呢?
首先,中介这种高买低卖的行为明显不合法。
中介作为房产交易的中间方,本应秉持公正、透明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专业的服务。在本案中,中介通过欺骗张宇以极低的价格卖出房屋,然后又将房子高价卖出,从中获取巨额差价。这不仅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 25 条规定,即房地产从业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卖高买赚取差价,也违背了职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张宇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根据《民法典》第 148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张宇是在中介的欺骗下签订了 130 万的成交合同,他完全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如果中介拒绝撤销,张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中介可以买自己业务内的房产吗?
有人认为,中介作为消费者,有买房卖房的自由,不应受到限制。但也有人认为,中介买卖自己经纪的房屋,容易从中捞取差价,损害买卖双方的利益,应当予以禁止。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 25 条规定,房地产从业人员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这明确表明,中介不能购买自己业务内的房产,他们只能通过收取佣金来获得报酬,而不能赚取差价。
在这场房产交易风波中,诚信与法律的较量愈发激烈。中介的不合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张宇的利益,也破坏了整个房产交易市场的秩序。张宇应该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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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