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某市,农民工带着妻子和女儿,踏上了艰难的讨薪之路。他们来到一处建筑工地,寻找包工头老张索要自己的血汗钱。
李强推着一辆破旧的自行车,车把上挂着一个装满了旧衣服的袋子,妻子牵着女儿的手,三人的脸上都写满了疲惫与期待。他们来到工地办公室,看到老张正和几个人在打牌。
李强走上前去,小心翼翼地说道:“张老板,能不能把我的工钱结一下?我想带老婆孩子回家过年,家里还等着用钱呢。”
老张头也不抬,不耐烦地说:“急什么急?不是跟你说了嘛,工程款还没下来,等年后再说。”
李强着急地说:“张老板,当初我来干活的时候,你说工程结束就给钱,这都过去好几个月了,我家里实在是困难啊。”
老张把牌一摔,大声说道:“你别在这捣乱,再啰嗦一分钱都别想拿到。”
李强无奈,语气也强硬了起来:“张老板,你今天要是不给钱,我就不走了。”
老张一听,顿时火冒三丈,对着旁边几个工人喊道:“你们几个,把他给我弄出去。”
那几个工人立刻上前推搡李强,李强为了保护妻子和女儿,开始反抗。没想到,这几个工人竟然对李强拳打脚踢起来。
李强的妻子吓得赶紧护住女儿,大声呼救。李强见妻子和女儿受到惊吓,心中的怒火燃烧起来,他转身就跑向自己的自行车,准备带着家人离开。
老张见状,又叫来更多的人,拿着棍棒追了上来。李强惊慌失措,骑着自行车就跑。老张他们在后面紧追不舍。
李强拼命地蹬着自行车,心中充满了恐惧。他不知道该往哪里去,只能在大街小巷里乱窜。
老张一边追一边喊:“给我在前面路口堵住他!”
很快,李强被几辆车堵在了一个胡同口。老张得意地走过来,对其中一个人说:“你去把他从车上拉下来,我要好好教训教训他。”
这个人叫王强,他大摇大摆地走向李强。李强此时已经绝望了,他看到王强逼近,心中一慌,脚下一用力,自行车猛地向前冲去,直接把王强撞倒在地。
王强倒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李强也吓坏了,他愣了一下,然后又赶紧骑着自行车逃离。直到看到一个派出所,他才停下来向警察求助。而老张等人看到警察,立刻四散逃跑。
事后,老张等人被警方拘留。王强却被撞得很重,被鉴定为重伤二级,身体多处伤残。
王强不服,认为李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被判刑,并且要赔偿他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王强认为,李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强表示,他只是听从老张的吩咐,根本没有想过要伤害李强,现在却被撞成重伤,李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他在拦截李强的时候,没有携带任何凶器,无法对李强构成威胁,李强却骑车撞他,这明显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 234 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李强不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对造成王强的身体伤害进行赔偿。
李强则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李强认为,老张拖欠他的工钱不还,自己去讨薪,反而遭到老张及其手下的殴打。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他骑车逃跑属于正当防卫。
李强骑车逃跑被堵在胡同口,王强作为追赶的人之一,拦在车前本身就是意图将他拽下车进行不法侵害。
根据《刑法》第 20 条规定,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李强表示,那么多人拿着棍棒追赶拦截他,对他和家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他如果下车必然会受到伤害,而骑车逃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李强骑车撞倒王强是否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王强拦车的目的是为了对李强进行殴打和伤害,与老张等人殴打、追赶李强是同一个不法侵害行为。
此时李强无路可逃,面对众多人的围追堵截,他只能选择骑车逃离,而且李强急于逃离现场,也是恐慌和应激之下的本能反应,不构成防卫过当。
法院还认为,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王强明知道拦截在正在行驶的车辆前方,会造成严重后果,还一意孤行拦车,并且在有避让的条件时也不避让,存在着主观故意,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最后,法院判决李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王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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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