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22岁女孩在连续多日熬夜后,突发疾病进ICU抢救多日后已不幸离世。据悉,该女孩刚工作没多久,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做网络运营工作。
目前,杭州滨江区人社局已经介入调查,调查情况为:
女孩徐某某2021年9月27日进入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实习,2022年7月1日取得毕业证书后正式入职,从事直播运营工作。7月5日起因身体不适请假,7月8日到浙二医院滨江院区就诊并入院治疗,7月26日不幸去世。
该企业日常工作时间为11:00--20:00 (午餐和晚餐各休息一小时),直播运营人员如夜间开展直播的,第二天给予同等时长补休。根据当事人请假前10天考勤记录,有6天存在夜间直播的情况,均已在第2天安排补休。
女孩父亲徐先生和女儿公司法务联系后,公司法务明确表态不会对女孩负责,如果要申请工伤赔偿需要走法律途径。
同一时间段,河南54岁洗碗女工热射病死亡。具体为:54岁的韦巧连是河南某环保科技公司的一名洗碗工。2022年6月25日,她冒着高温天气到离家12公里的洗碗厂上班,因为车间环境炎热中暑,下午5点,晕倒在厂门口附近的树底下,口吐白沫,热得一个劲往上喷气。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诊断为热射病,直接进了ICU。7月7日,她因热射病引发的多器官衰竭死亡。
7月31日,韦巧连的儿子王正明(化名)告诉记者,厂方垫付了8万元医药费后,在母亲治疗期间停付了医药费,并且至今不愿在母亲的工伤证明上盖章。公司和家属协商调解时还请了三个律师,态度比较明确,不同意20万的赔偿,就让他们走司法程序。
这两个案例中,女孩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岁女孩的情况:从地点上,女孩是请假在家突发疾病,送往医院,不是在公司突发疾病;从时间上:从7月8日入院,至7月26日离世,已经远远超过48小时。所以,遗憾又略显残酷的是,根据女孩的情况,较难被认定为工伤。这是目前的困局。
54岁女工算工伤吗?
根据2012年起施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54岁女工符合上述条件。可综合其他因素进行申报认定。
女孩不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但能说明女孩的离世和长期加班一点关系都没有吗?未必如此。
网上各种关于女孩的死亡就是因为熬夜和连续加班所导致的言论,目前暂无定论,需要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女孩死亡原因的进一步调查结果。我们静待官方公布详情。
笔者认为,女孩的死亡现阶段看来虽不能直接证明是过劳死,但与长时间加班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众所周知,长期加班熬夜对身体的危害很大,据统计,中国每年有60万人死于与工作相关的压力或相关影响。
这些年,我们也经常看到类似的新闻:
25岁华为员工胡新宇,长期加班并睡在实验室,后因脑膜炎去世;
25岁普华永道审计员潘洁,长期加班、睡眠不足,后因脑膜炎去世;
大疆无人机25岁程序员,哈工大刚刚毕业的硕士,猝死家中;
26岁医生加班猝死,他的朋友圈写着:黑+白+黑,下班啦,活着真好;
36岁御泥坊原董事长吴立君,因长期辛劳,突发脑部静脉血栓去世;
2020年拼多多员工张某霏,年仅23岁,在连续加班后,倒在了下班路上;
……
女孩这个案例中企业的做法目前看来并不违法,但太过于不近人情,这种做法也寒了在职员工的心,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公司应该怎么做呢?
第一、对于加班的规定,需要严格遵守劳动法,每周的工作小时数不得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严格规范入职管理,入职前必须体检,有条件的企业尽量每年安排员工至少一次的健康体检,排除员工基础性疾病。
第三、除社保外,可以为高危员工(加班加多、外勤较多、商务应酬较多、出差较多、工作性质较危险、高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等)购买意外保险或雇主责任险。既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也为公司和员工多添一份保障,既可以减轻公司的压力,也可以适当帮助员工家庭。
第四、发生意外后,不管公司有没有责任,都应该顾及员工及家属的情绪和感受,给予充分的情感关怀。公司有责任的,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公司没有明确责任的,也应该根据公司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或人道主义关怀。
企业管理就是经营人心、管理人性、平衡人情,我们需要将此贯穿至人力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归属感,企业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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