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收到律师函后及时反应避免侵权责任

律函速递 2024-09-26 09:38:35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3098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四川某电视台因及时回应律师函,停播了涉案广告,避免了承担广告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本案提示企业在收到律师函后,应迅速反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和诉讼风险。

一、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某某公司起诉香港某某公司及四川某电视台,指控其发布的广告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香港某某公司为涉案广告的广告主,推销其珠宝产品。而四川某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在接到某某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后,立即停播了相关广告,并提供了其审查广告主资质的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

二、法官评价

法院认为,四川某电视台对香港某某公司的广告资质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并在收到某某公司的律师函后,迅速采取了停播广告的措施,履行了相应的审查和停止侵权义务。因此,四川某电视台不应与香港某某公司共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而香港某某公司作为广告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告语并非其发布,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警示

本案警示企业在收到律师函后,需及时采取行动,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四川某电视台在接到律师函的当日便立即停播广告,避免了与香港某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这一做法不仅保护了电视台的合法权益,还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应对法律风险的参考。通过迅速回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企业可以在纠纷中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法律风险。

四、对《律师函》心存敬畏

不少当事人在收到《律师函》后不屑一顾,置若罔闻,这种做法是非常愚蠢的。《律师函》通常是起诉前的“最后通牒”或业已取证并起诉的“檄文”。收到《律师函》后应当及时自查,并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分析法律后果并做好应对准备。本案中,四川某电视台的做法堪称“教科书级”,虽然发布了侵权广告,但其在收到律师函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继续侵权,并收集整理应诉证据,并因此获得法院的谅解,避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结语:

收到律师函后,及时采取合法措施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本案中的四川某电视台因及时停播广告,避免了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成为企业应对类似风险的成功案例。企业应通过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并在收到法律文件后迅速反应,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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