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书》中,广东某公司因提交律师函作为证据,却未能同时提交送达情况,导致该证据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中未能完全发挥作用。
一、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广东某公司与林某甲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广东某公司发现其前股东林某离职后,广州某甲公司开始在多个平台销售广东某公司的专利产品,包括“雷神T50探照灯”和“浩克H150可视喊话器”等,涉嫌侵犯专利权。
二、一个细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广东某公司提交了律师函,作为主张广州某甲公司专利侵权的证据。然而,广东某公司未能提供律师函的送达情况,未能证明该律师函已经被广州某甲公司实际接收。这一疏忽直接影响了律师函作为证据的效力,法院对此事实进行了关注和讨论。
根据《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第十三条,律师函应当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如邮寄底单、签收回执等。而本案中,广东某公司未能提交这些必要的送达证明,导致法院无法确认对方是否实际收到该律师函。这一点看似微不足道,实则影响了案件的走向。
三、案件警示
本案提醒所有企业和律师团队,律师函的送达情况至关重要。律师函不仅仅是通知对方停止某项行为的法律文件,更是在诉讼中证明企业已尽合理告知义务的重要证据。如果未能妥善保存送达证明,律师函在法庭上将无法有效地发挥证据作用。
律师在发送律师函时,应严格遵循操作规范,确保函件被成功送达对方,并保留包括邮寄回执、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这样在日后的诉讼中,律师函不仅能证明对方收到通知,还能作为庭审中的有力证据,增强案件的胜算几率。广东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律师函的送达情况,或许是其败诉的原因之一,值得警醒。
四、律师函送达的重要性
律师函在商事纠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通常是企业在诉讼前发出的最后警告,目的是促使对方纠正行为或提前知晓诉讼风险。因此,律师函的送达与否直接决定了该函是否有效。如果律师函未送达或无法证明送达,即便函件内容再详尽、再合理,也无法在诉讼中获得应有的效力。
结语:
本案提醒我们,律师函送达的关键在于证据保存。无论是邮寄、电子邮件还是传真,承办律师都应当妥善保留送达凭证,包括签收回执或发送记录等材料,以便在必要时向法院提供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