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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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打这些官司可放心请律师,无约定律师费也由败诉方承担!》中列举了以下几类无需约定,也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1.遭遇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的
2.遭受意外伤害的
3.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被侵犯的
4.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被侵害的
5.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追究保证责任的
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
7.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
8.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案件
但这些情形中没有建设施工类合同纠纷的律师费承担。
那么,哪种情况下,即使施工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也由违约方负担呢?
最高院在《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即使合同未约定律师费负担,违约方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诉讼的,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院认为,
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负担,但如果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人提起诉讼的,因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是其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最高院也支持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不能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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