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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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没有足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须优先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
现实生活中,有些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将财产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没有随意挥霍,就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那么,如果被执行人未优先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是先偿还了其他债务,是否构成拒执罪?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一案,鼓楼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吴某某人民币470万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楼法院随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一直未履行。
之后,陈某与案外人李某、吴某和刘某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由陈某将其对李某享有的394万元债权,用于抵销其与吴某和刘某间的400万元债务,并向鼓楼法院申请解除已经被查封冻结的李某名下房产和股权。同时,陈某还将其股票资金共计人民币95946元用于个人消费,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遂将陈某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鼓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
如果没有先行偿还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也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仍私自将个人债权用于清偿未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其他债务,并转移其名下大额股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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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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