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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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这些官司放心打,没约定律师费也由败诉方承担!》中写到,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没约定律师费也由败诉方承担。而如果双方事先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那么,是否约定律师费的,守约一方维权时就可以不考虑律师费金额,随便付了?
最高院在《曹某与被申请人云南昆海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海某及一审被告华夏某支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如律师费采模糊方式约定即可要求违约方全额承担,守约方就有可能完全不顾律师费支付的合理性、必要性,使得损失不必要地扩大。
在确定律师费的负担金额时,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又要审查律师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
最高院认为,
曹某为本案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已实际支付部分代理费。案涉《合作协议书》虽然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其他各方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但并未约定具体的金额或计算方式。
如律师费采模糊方式约定即可要求违约方全额承担,守约方就有可能完全不顾律师费支付的合理性、必要性,使得损失不必要地扩大。
律师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失,亦应受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故在确定律师费的负担金额时,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又要审查律师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
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的难易程度、开庭次数等因素,依据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酌情将律师费用确定为75万元,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利益,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约定律师费支付也不能任性,应该合理支付律师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扩大,否则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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