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戚某和他的妻子过着相对富裕的生活。作为一位在上海经营公司的成功商人,戚某开始对生活中的其他事物感到兴趣。于是,他将目光锁定在比自己小14岁的新员工小汪身上。
随着时间的推移,戚某用甜言蜜语和自己作为老板的身份追求小汪,对她慷慨大方。很快,戚某和小汪陷入了不正当关系。
小汪刚入职时,工资只有1万元/月。但自从与戚某纠缠不清后,戚某承诺给她每年50万元的年薪。这个数字让小汪心满意足,她相信了承诺。而事实证明,戚某果真兑现了他的诺言,在三年内陆续转账给小汪共计166万元。这期间,他不仅支付了她的年薪,还购买了钻戒、包包等奢侈品。
然而,这段地下恋情最终被戚某的妻子揭发。怒火中烧的妻子将小汪告上法庭,要求她归还所接受的款项。
在法庭上,小汪为自己辩护:
1. 小汪声称她实际的工资是3万元,并且争辩说她所得到的款项中的72万元是她应得的劳动报酬。她否认与戚某存在婚外情,称他们之间只是工作关系。
2. 对于戚某转账给她的166万元,小汪解释道,其中3万元是归还的修车款,20万元是戚某在香港旅行时购买奢侈品的费用,而50万元是戚某要求她操作的提现金额。
然而,戚某的妻子并不同意小汪的论点。她认为:
1. 这些款项并非来自公司账户,而是戚某以个人名义转账给小汪的。而小汪的陈述在前后不一致,无法作为她劳动报酬的证据。此外,小汪也未能提供报销凭证。
2. 这些大额支出超出了日常消费范围,被视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婚外情行为中的赠与。
3. 考虑到该赠与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视为无效的赠与行为,因此应该返还所有款项。
针对此案件,我们需要了解法律是如何给予规定和解决方案的。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双方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效力。然而,在婚外情中,夫妻一方对第三方的大量财物赠与并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对于夫妻中无过错方来说,他们可以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理由要求第三方返还所赠与的财物。
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戚某的妻子在起诉时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第一种方式是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主张第三方应返还财物,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戚某与小汪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以及戚某的赠与行为。第二种方式是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第三方返还财物,这种方式相对来说证明难度较低,仅需要证明戚某的赠与行为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时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对方当事人将不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小汪要返还的金额共计166万元。然而,法院一审并未采信小汪声称其中72万元是劳动报酬的说法,因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对于戚某转账给小汪的3万元,小汪认为是归还修车款,并提供了相应单据进行支持。因此,法院认定163万元应由小汪返还给戚某的妻子。
在经历了一审的判决后,小汪非常不满,并坚持上诉到二审法院。然而,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后,法院认为一审已经清楚地认定了事实,适用的法律也是正确的,因此二审维持了原判,并驳回了小汪的上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网友们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小汪破坏了别人家庭,理应将所有的钱都归还。还有人表示,虽然三年时间里小汪已经还了163万元,其中三万元是用于修车的费用,但仍然被视为“白漂”了三年。
事实证明,虽然戚某在对小汪进行欺骗方面存在错误,但小汪明知道戚某已婚,仍然选择了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的关系。然而,这世上并没有不透风的墙,最终戚某的妻子还是发现了他们的关系,让小汪陷入了白嫖了三年最终一无所有的困境。
这个案件反映了在人际关系中应该保持诚实和道德的原则。纵使在对方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坚守底线,避免卷入不正当的关系。不管是欺骗还是利用他人的行为,最终都会带来不愉快的结果。我们应该珍惜自己和他人的尊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以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当面临纠纷和争议时,应该寻求合法的途径解决,而非采取非法手段或依赖于不正当的关系。只有遵守法律和道德,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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