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作妾,母为妻!2002年黑龙江现禽兽男,用铁链囚禁妻子和继女!

泽豪记大观 2023-08-05 15:21:57

«——【·案例摘要·】——»

2002年,在黑龙江的一户人家中,一队警察破门而入,他们刚刚接到举报。

举报人称,“这户人家的女主人最近未见其踪影,屋里却传出一股屎尿的恶臭,里面可能关着人!”

果然,未见其人,先闻其味。一股恶臭从眼前的房屋中悠悠传来,将前来的警察包围。在见到房屋内的场景后,一队警察纷纷因控制不住泛起了恶心。

入目是两个年纪相差颇大的女性被铁链拴在各自的床边,衣服破破烂烂,上面早已形成了一层厚厚的污垢层。

而她们唯一的共同点是,两人都精神恍惚,且不修边幅,吃喝拉撒全都堆在一处。

经过调查才知,原来这两名女性是母女,都姓赵,而将她们绑起来的就是家里的“男主人”,姓李。

因被解救出来的母女因精神恍惚,竟也说不出话来。而警方一时也无法从受害人方获取什么其他信息。

为何男子会将母女同时囚禁?这是当时悬在每一位警察心中的问题。

皇天不负有心人,经过警方的努力,最终才将施害男子李某逮捕,让人一窥这“女作妾,男作妻”的黑暗真相。

突如其来的灾祸

几年前的一个下午,夕阳落山,赵女士同往常一样前去菜市场买菜。一段时间之后,菜是买回来了,可一时也让赵女士的丈夫奇怪了。

原来,自这一趟去菜市场后,赵女士就得了时不时口发抖、吐白沫的毛病。

丈夫曾带赵女士去医院检查过,医生说,赵女士是受刺激患了癫痫。“受刺激?”赵女士的丈夫抓住了这一关键点,可不管怎么问、怎么查,都不知道赵女士是受了什么刺激。

此后,赵女士依旧带着时不时发抖、吐白沫的毛病过日子。可这些怪异的行为也不是正常人呐?渐渐的,赵女士的丈夫也不再探查她是受了什么刺激,反而开始嫌弃赵女士。

于是,在某一天,赵女士的丈夫忍无可忍下,提出了离婚。因为赵女士身患癫痫,七岁的女儿也只能由前夫抚养。

在赵女士与前夫离婚后,赵女士每天也就过着三点一线的生活,不用急忙赶到菜市场买菜回家照顾丈夫和孩子了,赵女士也乐得轻松了一阵,可日子一长,难免有些孤单。

挣脱不开的男人

可能是厄运偏找苦命人吧。才离婚不久,赵女士就被一个男人盯上了。而这个男人在日后反成为了她的噩梦。

男人连续跟踪了几天,也听说过这个女人离了婚,日常家里没什么人来走动。在确认了女人的基本情况后,男人跟踪了上去,一直跟到赵女士家中。

在赵女士转身关上门的那一刻,才惊觉发现,自己竟然被人跟踪了!

尽管赵女士很快反应过来,要将门快速关上,可男人还是快速冲上前来,将门抵住。

男女的力量还是相差悬殊的,不久后,男子就钻进了赵女士家中。

顾不得赵女士的反应,男子就制住了大喊大叫的赵女士,并强行在赵女士家中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赵女士认为自己已经被丈夫嫌弃了,要是再报警,将此事公开,自己将少不了要受邻里街坊的议论和嫌弃。因此,也不愿意开口去报警。

而男子李某作为附近的一名混混,见赵女士这几天没有传来什么动静,也没有大闹,于是自认是自己的英明神武迷住了赵女士,也放下了提起的一颗心。

于是,男子李某便常常过来找赵女士,并强行与赵女士发生性关系,来过一过瘾。

不止如此,李某因为自己的混混生活,在外没少花钱,加上又没挣什么钱,也慢慢向有固定工作的赵女士伸手要钱。

长此以往,李某好像认为自己过这样的生活挺好的,就说服赵女士与自己领证。

赵女士被欺压惯了,也怕自己拒绝会激怒李某,便也同意了李某。自此,李某就成为了赵女士心中的一根刺,无法挣脱且试图挣脱还会引来疼痛。

无法挽回的深渊

为赵女士带来新的光亮的,是赵女士的女儿小赵。自赵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小赵就与自己的前夫一起生活。

可就在前段时间,前夫因病去世,小赵也便只能由赵女士来抚养。

小赵到赵女士家时,赵女士已经与李某成婚。她小小年纪,就经历如此多的变动,再加上一些“父母再婚后,孩子就没有家了”这些传言的流出,小赵自打来到家中,便形成了自卑的性格。

几年的时间里,小赵已经从七岁的小女该出挑成了青春期正在二次发育的少女了。

李某看着新来的小赵嫩嫩的脸蛋,以及发育优良的身体,顿时起了心思。

只是,这心思只能压制住一时。在接下来的相处中,李某便逐渐对小赵年轻的身体着迷,于是讨着法地接近小赵,声称“自己已经把小赵当成了自己的孩子”,并以此来培养感情。

一时不备,在李某的刻意接近下,李某一次又一次地突破了小赵的心理防线。

李某先是趁赵女士不在家,趁机猥亵小赵。而后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大胆的猥亵,到最终趁机性侵了小赵。

小赵本就因自卑的性格不敢在母亲面前说出什么话,在被性侵之后,自己身体的怪异也渐渐被母亲赵女士发现。

赵女士又是惊愤又是后悔,她认为是自己将女儿代入无法挽回的深渊。

破局

最终,为了女儿不再受到伤害,赵女士决定带着女儿逃跑。

可事情哪是这么容易的?

在赵女士牵着女儿小赵的手向外逃的时候,两人遇到了迎面而来的李某。

在这些时日里,李某俨然成为了母女两人心底的噩梦。而此刻她们的逃跑计划也显然被李某发现。

李某发现二人都要逃跑后,便拿出准备好的铁链,将两人拴在各自的床边。

当然,李某也不是个会照顾她们的人,每日只做好了饭将其端到母女两人的面前,而吃喝拉撒睡任由母女两人在床边活动。

时不时地,李某会因迷恋她们的身体,前来与两人发生性关系。

长此以往,母女两人的精神早已恍惚,而周围已经堆满了各种东西,而屋内也传来阵阵恶臭传扬到远处的邻居处。

最终被有心邻居发现,才发生了上述场面。

«——【·以案释法·】——»

李某的恶行震惊众人,以女作妾,以母为妻,违背伦理。先是对赵女士实施强奸,随后是要挟赵某给钱,最后甚至将赵女士母女囚禁,虐待。

那么李某的这些罪行法律上有何规定,又将如何处置呢?

首先针对李某的与赵女士母女发生性关系的恶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李某多次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直接制服赵女士,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构成强奸。另外,李某还不顾伦理,直接向小赵实施性侵。

若小赵第一次被强奸时未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论小赵是否同意,李某都构成强奸。

若小赵第一次被强奸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则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论处。

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与小赵之间负有收养、看护、教育的义务,仍与其发生性行为,但因其同时也与赵女士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因其本质上是属于同一犯罪,所以应当择一重处,即李某的强奸行为依照强奸罪处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强奸未成年,应当从重处罚。

针对李某最初向未成年继女小赵实施猥亵的行为,则涉及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本案中,李某不顾小赵的意愿,以暴力方法,直接强制猥亵小赵,显然构成强制猥亵罪,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如果强制猥亵小赵时,小赵未满十四周岁,那么李某将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罪,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针对李某将赵女士母女锁起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采用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实施拘禁行为,且该拘禁行为需要具有非法性,并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本案中,李某采用了将赵女士母女二人用铁链锁起来的捆绑关押行为,使其紧闭屋内,非法剥夺了母女二人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囚禁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针对李某对待母女二人方式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李某对赵女士母女采用紧闭、捆绑等方式,对其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

另外,因为小赵未成年的身份,及李某与小赵之间具有继子女的监护、看护关系,应当按照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处理。

法律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某构成虐待罪,但因其同时对小赵实施虐待,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虐待罪需要受害人亲自告诉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同时虐待罪、强制猥亵罪、强奸未成年、非法囚禁罪数罪,应当并罚,判处李某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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