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点睛】共同担保与担保人的追偿权

律学法考课程 2024-08-18 12:21:16

担保的相关内容是法考民法中的重要考点,担保方式有物保和人保。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当然希望有更多的担保去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那么就会出现共同担保的情况。在共同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应当如何追偿呢?

共同担保,包括人保与物保并存、物保与物保并存、人保与人保并存。其中,人保与物保的并存,称为混合担保。

共同担保与担保人的追偿权

1.有约定的,债权人按照约定顺序实现权利。

2.无约定时,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并存(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物保并存原理相同),先执行债务人物保,若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权利人行使权利没有先后。

3.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均可向债务人追偿。

4.两个以上第三人的担保并存时,一个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除以下情形外,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相应份额: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可以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约定分担的份额。

(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此时,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3)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此时,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附: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392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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