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某地方摊贩占用道路摆摊,城管将其整车货物拉走”、“多名执法人员打人”等。又或者是自己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等,行政机关一次又一次的让补充材料。那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是直接申请复议还是起诉,又或者是默不作声呢?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修改的内容对于24年法考来说尤为重要。
一、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1.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
2.对行政机构的行为不服
3.对其他组织的行为不服
二、复议与诉讼的关系1.自由选择型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案件中的大部分案件为自由选择型。
2.复议前置型(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公民≤200元,组织≤3000元,或警告);
②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发生的争议;
⑥涉及禁止和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政行为案件。
3.复议终局型
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复议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