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不是所有的执行程序中提供的担保都是执行担保!
这几种情况下执行中的担保,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为解封、中止执行担保,不是执行担保,担保人未还款不能强制执行其财产
李营营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又简称执行担保规定,该规定目前共有2版。第一版为最早的版本,于2018年2月22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之后,由于民法典的施行,致使该规定中的部分条款需要做相应调整,但是实际内容和核心条款并无变动。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2018版的执行担保规定进行审议调整,形成了2020修正版的执行担保规定,这也是目前我们正在使用的一版,也是最新版本。该版本的执行担保规定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需要注意的,虽然执行担保规定有修订,但是2018年3月1日之后的案件、成立的执行担保,均可以适用最新规定。但是,在2018年3月1日之前成立的执行担保,就不能适用该规定,只能参照当时有效的法律,适用民事担保的相关规定。
既然执行担保规定到今天为止已经施行近6年,为什么今天我们还要再次提起这一重要话题呢?这是因为,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很多法官并不清楚执行担保规定中具体条款的含义和这一制度的设立原因,造成对于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适用错误。正是这个原因,我们认为直到今天为止,仍十分有必要再次提及执行担保规定的相关话题。
今天我们要谈的重要话题之一是:执行担保的担保对象到底什么?是不是所有的在执行程序中的担保都叫执行担保?
解答这一问题,我认为使用执行担保规定出台时,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的介绍最为权威,下面是当时最高院执行局局长回答记者问时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但该条并未明确,担保的事项到底是什么。司法实践中,不少执行实务工作者对担保事项的理解较为宽松,即只要涉及执行程序的担保,例如为解除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为中止执行提供的担保,都属于执行担保。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虽然都和执行程序有关,但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尚有区别,在概念上不宜混淆。一方面,上述规定中提供担保的主体各不相同,担保事项也差异较大,很难涵盖在同一制度之下。另一方面,执行担保的法律效果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要求相应主体承担责任,这种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限制,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澄清上述误解,《执行担保规定》将执行担保明确限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即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提供的担保。为解除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为中止执行提供的担保,不是执行担保,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提供担保物或者提供还款承诺后未履约,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只有担保人为了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供的担保才是执行担保,也只有这种情况下,在担保人不履行承诺时,法院才能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下面是新旧版本对比情况,左侧为新版本,右侧为老版本。
关于我们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在执行担保、担保、执行和解、连带责任领域,已经形成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该业务领域成功办理大量案件。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