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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传统的家内婢妾制度已经严重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家婢”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中国社会的一大问题。在此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禁止家庭中之家婢》法令,并对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
关键词:传统奴婢;南京国民政府;禁家内婢妾;效果评价
中国历史上存在着奴婢制度,但直到民国时期才被废除。对此,学术界多有研究,但多以古代、近代为讨论对象,而缺乏民国时期这一问题讨论的研究。
本文拟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这一特定时间段为研究背景入手,通过对清末以来“家婢”制度的考察与探讨,考察其在民国时期被废除背后的历史原因并就废除“家婢”制度所取得的效果进行分析。
一、“家婢”问题的由来在中国古代社会,“家”与“婢”是密不可分的。“家婢”指的就是“家内之婢妾”,即婢女、女仆、仆妇等。
《礼记·内则》中记载:“夫以妻室而得天下,妻以家为天下。夫有妻室,而家必不赀;有妇室,而家必受其累。”
《孟子·离娄下》记载:“有其父,有其子;有其母,有其女;虽曰翁婿,正如兄弟也。妻兄之妻在堂者,虽曰翁婿与兄弟也,是同列而异位也。夫死哭者妻之日不哭者父母亦不得哭也。”
可见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婢女(女仆)”是不能与男性亲属等同的一种女子。
清末民初是近代以来“家内之婢妾”逐渐演变为社会现象的一个转折点。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传统社会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时期[1](P592)。伴随着西方文化思想以及西化浪潮在中国的不断扩散[2](P1391)、传播到中国各地[3](P1290),这些外来文化对传统文化造成了极大冲击[4](p291),而在中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却逐渐演变为一种现象——由家内之婢妾发展到家庭内部,由家庭内部发展至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传统社会结构下所谓的“家内之婢妾制度”。
在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受到了西方文明的冲击,出现了家内婢妾制度严重不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
据统计在中国农村地区约有近千万左右(约占当时总人口数量30%)女性成为了普通家仆或女仆;在城市中更有数量庞大的女性成为了职业女性。
对于这种现象,民国时期的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限制,在某些程度上起到了缓解的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禁止家庭中之家婢》法令。
《禁止家庭中之家婢》(The Law of Family and Home),是南京国民政府针对传统的“家婢制”而颁布的法令;
《禁止家庭中之家婢》法令是民国政府为解决“家婢制”而颁布的唯一行政法规;
《禁止家庭中之家婢》法令在实施过程中经历了各种坎坷与曲折。
二、清末以来民间“家佣”、“家婢”的存在及变化从晚清到民国时期,传统的“家婢”、“家佣人”在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在民国时期,中国人还未有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家庭,在传统意义的家庭里,家主与婢仆之间是主仆关系而非主妻关系。当时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还有着一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婚姻制度尚未正式建立起来的古老社会里存在着大量的“家婢”(婢女),而且这种“家婢”和一般意义上的仆人不同,她们虽然是由主人雇佣而来却又不完全属于主人。
民国时期家庭结构和婚姻制度开始出现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有了新的择偶标准:对女性要温柔体贴,贤惠持家,要懂得体贴照顾、爱护、照顾他人。而与此相对应,“家婢”在民国时期也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家庭成员。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等原因,许多家庭中出现了许多非婚同居现象。
民国时期由于中国人开始逐步地走向现代意识觉醒与思想进步,对于传统家庭中女性不应以家庭为单位而应以人为单位进行婚姻选择;但是由于传统社会中存在着一些等级制度和思想观念等因素限制了人们对于自由等方面思想和观念的进步。
这一时期人们虽然对“家婢”(婢女)有了一定地了解与认识,但在现实中依然存在着大量不以“婢女”为妻而只以夫妻为主人来对待的现象。但这种现象也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在清末民国时期,就出现了很多由“家婢”所生的子女通过买卖等方式成为婢妾的情况。例如在当时福建地区,就有大量的“家婢”和“家佣人”出生,但因为在买卖过程中并没有形成法律关系也没有受法律保护,所以很容易被别人买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提高,社会上一些富裕家庭开始对女性进行各种形式的纳妾活动。纳妾时不仅有名分上的要求还需要有经济实力,在当时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但这种现象并不是没有解决办法,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通过颁布《禁止家庭中之家婢》法令这一举措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三、南京国民政府禁婢令的颁布及实施效果分析家婢制度的问题由来已久,其在传统社会中也有过多的历史记载,但由于其存在的历史时间并不长便成为了民国时期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在此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禁止家庭中之家婢》法令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禁止家庭中之家婢》法令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规定家庭内之家婢必须登记为完全公民之私有;第二、将禁止家妾制度定为民法上之基本原则之一;第三、禁止家婢以奴隶论;第四、规定家庭中之家婢不得随意买卖。
《规定家庭中之家婢》法令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首先,在政府方面,通过颁布禁止婢妾及家仆登记办法,将婢妾的定义从封建伦理道德规范转换为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同时,通过对法律法规及各种条例的制定实施和严格执法来监督和保障该项法令的执行。
其次,家庭方面的效果明显。《规定家庭中之家婢》法令实施后,使“家婢者与普通奴隶相较而有不平等现象”[9]。《家内奴婢登记办法》也得到了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规定家庭中之家婢登记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并且对“婢妾”概念进行了界定和细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婢妾”与普通奴隶区别开来,有效地遏制了奴婢现象的蔓延。
总体来看,《规定家庭中之家奴登记办法》实施后不仅解决了传统社会下“家婢”问题所带来的问题,还对传统伦理道德进行了一定的挑战与冲击;《家庭中之家奴登记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婢”问题;另外《规定家庭中之家仆登记办法》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却由于其制定过程不够严谨而存在很多漏洞;此外《规定家内仆隶登记法》虽然具有一定效果却还未完全解决传统社会下“家奴仆隶者与其他奴隶区分而有异”[10]这样一种情况。但是,“家婢”现象在中国古代并不存在。随着社会发展与进步,传统家庭的伦理道德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而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禁婢令也是解决奴婢问题的一种方式,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并也带来了一定影响,但由于其制定过程不够严谨以及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从而也带来很多漏洞。
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禁婢令是在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束缚下解决“家婢”问题所采取到的一种方式。而这些举措最终还是受到了社会发展的制约,因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带来了一定阻碍。
四、效果评价经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努力,“家婢”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奴隶制度、妻妾制度就此终结,对于现代社会来说,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传统奴婢。
就实际情况而言,家婢在民国时期所取得的效果还是比较显著的: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家庭中存在的奴婢问题。
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来说,“家婢”问题主要是由奴婢主和现代社会所引发的。
首先,古代奴隶制所导致并为社会所诟病之“家婢”问题是由于其主人往往不能很好地教育和约束自己家庭中的仆人和其他家庭成员。
其次,民国时期推行“家婢”制度是因为其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并且影响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
最后,从实际情况来看,“家奴”是现代社会无法完全消除而需要解决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家婢”制度也是由于中国人思想观念的转变所引发的。在传统社会中,“家婢”与“婢女”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区别和对立。因此,“家婢”与“家女”、“婢女”相比较来说,更有利于社会公共生活和家庭稳定。在此意义上来说,家婢制度对于现代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
结语
本文认为,“家婢”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并且是中国传统社会里一种比较典型的奴隶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这一制度已经成为传统社会里的一种常态了,并且它严重地影响到了中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了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出台各种法令禁止“家婢”,其中尤以《禁止家庭中之家婢》最为著名。但是因为它是对旧中国家庭奴婢制度的一种全面废除,所以受到国内民众普遍欢迎。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禁止家庭中之家婢》法令之后,虽然遭到了来自上层贵族及上层权贵们的强烈反对和抵制,但是由于法令没有太大漏洞,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能够顺利实施。
尽管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其弊端也是非常明显、显而易见的。
但是总的来说这一政策从一定程度上也为中国近代社会变革提供了重要经验。
参考文献:
《中国妇女史研究》,作者:周曾珺《中国近代妇女的政治参与》,作者:韩宝仪《中国近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与性别观念》,作者:苏秀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性别政策》,作者:刘子玉《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史》,作者:谢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