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写小说、剧本诽谤死者,也构成诽谤罪——全国首例文学作品入罪案,女作家唐敏诽谤罪被判刑。
12月17日,一位网友自称“南大碎尸案”逝者刁爱青的姐夫,发文喊话演员张译,称其主演电视剧《他是谁》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极大伤害。
写小说,也可能构成诽谤罪。1986年,一名女作家发表中篇纪实小说,文中使用别人的真名实姓、真实地址、真实亲属关系称谓,将现实生活中的人原样照搬进小说,并虚构大量贬低、损害原告人格、名誉的情节,对他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后拒不认错,从而被诉至公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经济损失两千元。
案情回顾 被实名写进小说三人起诉作者
1986年2月,福建省女作家唐某在《青春》文学月刊第2期上发表了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
唐某在小说中使用自诉人朱某琴丈夫王某(1979年因工伤事故死亡)的真名实姓、真实地址和王某与三名自诉人朱某琴、朱某发、沈某的真实亲属关系称谓,以社会上谣传和捏造的事实,用荒诞的手法描写了王某生前担任民兵营长期间,横行乡里,肆意抓人关人,吊打村民,抢人钱财,扫荡他人婚宴,逼死新郎,逼疯新娘的情节。此外,小说中还描写了王某倚仗着妻舅——自诉人朱某发担任公社党委副书记的权势;朱某发丧失原则,说服大队让王某入了党;王某死后变成牛犊,朱某琴对牛犊产生“恋情”,忘却了人间羞辱等情节。
该小说的发表,使三名自诉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朱某琴由于遭到非议,几欲自杀,其子出走。朱某发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沈某深感无颜见人。随后,朱某琴三人向有关单位及唐某本人交涉,要求唐某在报刊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由于唐某拒不认错,朱某琴和朱某发、沈某遂以自诉人的身份,共同向思明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被告人唐某利用写小说对死去的王某和自诉人进行诽谤,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因唐某诽谤的行为使自诉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人因诽谤罪被判刑一年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三名自诉人所在地生活过多年,熟悉死者王某,也清楚他们与王某的亲属关系,却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进行诽谤,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法院认为,三名自诉人要求唐某赔偿因诽谤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认定。鉴于此案是自诉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由于唐某拒不认罪,致使调解无效。
1990年1月10日,思明法院经审理,判处唐某犯诽谤罪,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朱某琴、朱某发、沈某经济损失两千元。
被告人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出上诉。
厦门中院二审认为,唐某在自己写的小说中以谣传和捏造的事实,公然侮辱和诽谤他人,对死去的王某和三名自诉人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是故意犯罪。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经济赔偿合理,应予维持。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990年3月3日, 厦门中院驳回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8)厦思法刑字第4号
自诉人:朱秀琴,女,四十三岁,汉族,福建省福鼎县人,福鼎县磻溪乡计划生育专管员,住福鼎县磻溪乡。
委托代理人:卓国富、陈勇、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朱良发(朱秀琴之兄),男五十岁,汉族,福建省福鼎县人,初中文化,福鼎县建委副主任,住福鼎县桐山镇路边亭三一七号。
委托代理人:叶振建、何建安,福鼎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自诉人“沈珍珠(朱良发之妻),女,四十七岁,汉族,福建省福鼎县人,初小文化,福鼎县水产渔需站职工,住福鼎县桐山镇路边亭三一七号。
委托代理人:许明、黄华英,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敏,原名齐红,女,三十四岁,汉族,山东省沂水县人,高中文化,原系厦门市文联作家,现已辞职,住厦门市东渡一群二幢二梯六0一室。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因诽谤一案,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洪秋生、许琼琳、大门市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唐敏诽谤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唐敏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在南京《青春》杂志出版的《青春》文学月刊第二期上发表了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文中使用自诉人朱秀琴丈夫王练忠(已于一九七九年因工伤事故死亡)的真实性姓名真地址,并按王练忠与自诉人的亲属称谓,把他们联系在一起,进行诽谤和侮辱。捏造王练忠生前担任民兵营长期间,倚仗其妻舅即自诉人朱良发担任公社党委副书记的权势,横行乡里,肆意抓人关人,吊打村民,抢人钱财,扫荡他人婚宴,逼死新娘逼疯新郎等,还捏造自诉人朱良发丧失原则为这种人出面说服大队吸收其入党。
小说在历数了王练忠的种种罪行后,说其死后变成一头牛犊,侮辱自诉人朱秀琴与牛犊产生“恋情”忘却了人间羞耻,搂着牛脖子哭,等等。同时还编造朱良发的妻子自诉人沈珍珠与小裁缝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怀孕四个月,被人发觉后,小裁缝觉得无颜面见人,又慑于沈珍珠丈夫朱良发担任书记的权势,便上吊自杀死亡,小裁缝的妻子为了此事病了半年就痴颠了。被告人在虚构了这些事实之后,又把逼死人命逼疯他人妻子的罪名加在自诉人朱良发的头上。该文发表后,使三自诉人的人格、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自诉人朱秀琴遭到非议,几欲自杀。其子被迫出走。自诉人朱良发无法正常工作。自诉人沈珍珠深感无颜于世。造成三自诉人精神上极大痛苦,经济上也遭受损失。
以上事实有自诉人指控,证人证词,书证为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唐敏创作的《太姥山妖氛》对王练忠和自诉人的诽谤属实。
本庭认为:被告人唐敏曾在自诉人所在地生活多年,熟悉自诉人和死者王练忠,在创作《太姥山妖氛》中篇纪实小说时,却故意使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并捏造、虚构足以诽谤他人名誉的事实强加在王练忠和自诉人头上。自诉人和死者王练忠存在亲属关系,他们利益息息相关,被告人唐敏将他们作为整体进行诽谤,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自诉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不受侵犯,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敏犯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诉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二、被告人唐敏对自诉人的经济损失,应赔偿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福建省厦门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刘福山
审 判 员:郭志刚
代理审判员:郭月利
书 记 员:刘丽碧
一九九0年一月十日
律师说法:诽谤死者也会构成诽谤罪
本案是全国首例文学作品入罪案,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在文学作品中,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公然侮辱和诽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从本案情况看,被小说诽谤得最多、也是最恶毒的是已经去世多年的王某。有人提出疑义,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中所说的“他人”指的应该是活着的人,理由是人格权、名誉权属于人身权,自生始有,遂死而去。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所以诽谤死者不构成诽谤罪。
对此,厦门法院认为死者仍然享有一些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人身权的延续,仍然受我国法律的规范。我国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死者享有这些权利,但中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一直十分重视保护死者的这些权利。例如为死者平反昭雪、恢复名誉以及对判处死刑的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是死者的名誉权仍受法律规范的最好证明。
诽谤死者,实际上也给死者的亲属造成损害。就本案的案情来说,唐某诽谤的不只是死者王某一人,而是把具有亲属关系的两对夫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诽谤。唐某不仅诽谤了不在人世的人,还诽谤了其他还在人世的人。王某的名誉与朱某琴、朱某发夫妇的名誉、利益息息相关,唐某诽谤王某的行为也完全可以作为诽谤朱某琴等人行为的加重情节,在定罪量刑时考虑进去。
综上所述,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
民他字[1992]第1号 1992-08-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10号《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在作者为此被以***追究刑事责任后,出版单位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出版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