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个停车场内,一辆大货车多日未动,一名大货司机经过时,闻到车内臭味,看到里面有苍蝇,随即有了不好的预感,便将此事告诉了保安,大家报警后发现司机在车内已经去世多日。
事后了解到,死者郝某41岁,是内蒙古赤峰市一家运输公司的司机,平时在西藏至云南线上跑货运,其货车是从们公司租的,每月需要缴纳租金。此前其公司已有一个多月未能联系上他。 经过有关部门调查,郝某的死因已初步排除了案件可能,极有可能是一起司机猝死或意外死亡的事件,其遗体严重腐败,死亡时间应该较长,这点和停车场的说法也一致:这辆车已经停放了十天。
这起不幸事件的发生令人惋惜,一线司机真的很辛苦,希望所有的大货车司机在工作的过程中劳逸结合,注意身体健康,将健康和安全放在第一位。那么,郝某的死亡能够得到哪些补偿,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据统计,全国有2000多万货车司机,他们长年奔波在路上,以车为家,工作和生活界限模糊。因用工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与传统用工模式有很大不同,货车司机出现职业伤害时,工伤认定往往一波三折。
个人挂靠经营下,认定工伤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
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虽然被雇佣人与被挂靠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家属可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作为被雇佣人员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向劳动仲裁或者是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时,应该提的是要求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而不是确认与运输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除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外,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情形中,并没有追究职工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即使职工有过错,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之中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应当认定为是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