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活用”执行监督
一、适用执行监督的情形
(一)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
(七)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十)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十一)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十二)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十三)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
(十四)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十五)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的。
二、申请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监督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三、相关法律依据
2017-01-01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a、管辖法院: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b、递交资料: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c、程序方面:应先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d、申请期间:非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e、处理结果: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或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人民检察院办理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小法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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