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对新人在双方母亲的撮合下仓促结婚,蜜月归来后男方就提出离婚,还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和蜜月费用共计10.3万元。
女方虽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彩礼,男方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小志和小雅都是某小区的住户,虽然年龄都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却一直没有合适的对象。
他们的母亲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机缘巧合下,两位母亲在小区锻炼时碰到了一起,很快就聊到了孩子的婚事,她们觉得小志和小雅郎才女貌,是天作之合,便开始张罗撮合两人在一起。
面对母亲的"催婚",小志和小雅虽然有些无奈,但还是选择了妥协。
两人见过面后,也觉得彼此条件还不错,便开始尝试交往。
才交往了一个月,双方父母就迫不及待地筹办起了婚礼,在父母的"助攻"下,小志和小雅很快就领了结婚证,成为了夫妻。
新婚燕尔,两人踏上了蜜月之旅。
可是,10天的朝夕相处,却让他们发现了彼此之间的差异,小志觉得小雅的消费观念和人生规划与自己相差甚远,两人在旅途中多次发生争执。
蜜月归来,小志便向小雅提出了离婚,还要求对方返还8.8万元彩礼和1.5万元的蜜月费用。
小雅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但坚决不同意退钱,她认为虽然婚龄短暂,但自己已经是二婚,在婚姻市场上大打折扣,自己才是受害者。
双方争执不下,小志一纸诉状将小雅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彩礼等费用共计10.3万元。
法律分析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从本案来看,小志和小雅的结合虽有父母之命,却也属于自愿结合。
婚前双方缺乏了解,短暂相处后便匆忙步入婚姻殿堂,这样的婚姻确实风险很高。
对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说明: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予以支持;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以离婚为条件予以返还。
本案中,小志和小雅确实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了10天左右,但考虑到二人的结合过于仓促,且彩礼数额对小志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法院最终判决小雅返还其中的8.8万元,至于蜜月期间的费用,法院认为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与彩礼性质不同,驳回了小志的返还请求。
写在最后
婚姻大事岂能儿戏,在父母的"催婚"下草率结合,只会让双方都受伤害,互相还是应该多了解一下,婚姻不应该是一场交易。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