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请示报告
(节录)
中央统战部
公安部
(1978年4月5日中共中央批转)
一、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作法
(一)右派分子摘帽子工作,由右派分子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在收到中央的文件以后,应向本单位群众讲解中央关于摘掉右派帽子的决定的意义,宣传党的政策,然后向右派分子宣布摘掉他们的右派帽子,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学习,进行自我改造,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名单向本单位群众公布,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二)对于有新罪行并已依法判刑的右派分子,不宣布摘其右派帽子,但刑满以后也不再作为右派分子对待。
(三)对于已经死亡的右派分子,为了争取、教育其家属子女,也应宣布摘掉其右派帽子。
二、右派分子摘帽以后的若干问题
(一)右派分子摘帽以后,不再叫他们“右派分子”或“摘帽右派”。不要歧视他们。
(二)对原保留公职的人,能工作的要安排工作,有专长的要使用其专长;不能工作的可作退职、退休处理。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对已开除公职的人,也要给以生活出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可以从社会救济中适当解决。
(三)现在仍在劳教场所的右派分子,摘掉帽子的同时解除劳教。分别情况,予以安置。
(四)原属起义人员,如因其是右派分子而戴上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的,应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同时摘掉其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
(五)被遣送到农村的右派分子,摘掉其右派帽子以后,一般不再返回城市,但工作有需要的或确属年老病残,在农村无依靠,而在城市有亲属赡养的,可准其返回城镇落户。原在解放军中划为右派转业到地方的,不要回到军队。
(六)对右派分子的家属子女,根据我党的一贯政策,主要看本人表现,在入团、入党、参军、升学、招工等问题上都不应受到影响。
(七)对过去已经摘了右派分子帽子的人,如果尚未落实政策(包括工作安置、生活待遇、子女等),一律应按以上规定办理。
(八)遵照中央1962年的规定,对于右派分子一般不搞甄别平反,只是对于其中个别确实完成搞错了的,才作为个别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295: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