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赠与姐姐非住房被要求补缴土地增值税

中中专注 2024-09-16 17:34:33

国家税务总局东丰县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东丰税告[2024] 001号

张*东(身份证号码:220421****0059):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东丰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东丰税通[2024] 1003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东丰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东丰税通[2024] 1003号

张*东:(身份证号码:220421****0059)

事由: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通知内容:

你本人于2022年5月9日将一套自有非住宅,赠与姐姐,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486.15元。

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东丰县政务大厅一楼税务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本人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赠与非住房时如何纳税?

1、增值税(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属于非住房没有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不征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3、土地增值税(征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来源:东丰县税务局、东方税语。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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