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犯罪是故意放火或任火灾发生、以损害他人生命、财物为目的的行为。
包括常态性与变态性纵火犯罪,多数情况是常态性的。
由于纵火犯罪行为易于实施,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一定的恐怖性质。
(一)纵火犯罪动机的形成因素
纵火犯罪动机的生理因素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的偏激性,追求过度的兴奋性与刺激的高唤醒水平,驱使行为人经常的体验到高度的紧张与压抑。当行为人遇有生活挫折或心理创伤的情况下,这种高度的紧张性与兴奋性就成为通过火焰及其内在破坏性的内在动力。
在病态性纵火中,行为人则是主要通过火焰燃烧来象征内心压抑的性欲能量或攻击能量的释放与宣泄。
纵火犯罪动机的行为因素体现为行为早期(幼儿时期)家庭环境恶劣所导致的心理创伤,如父母分居、离异、父母教育态度偏差所造成的个体心理压抑与行为模式偏激都是纵火犯罪的家庭层面主要原因。
还有一个特别的原因是早期经验中,个体习得了别人放火或者纵火当中的一些情节,会认为火是象征权力、力量的表达,在后期受到挫折时会想进行一种反击或破坏,从而以火的这种破坏力来表达。
纵火犯往往是性格不张扬,相对内向甚至退缩的人格特征,内心具备攻击性,但表面不会表现出来。
行为人人际关系不良,缺乏社会交往技能而导致的社会隔离与孤独感,是行为人以纵火方式实施对抗、报复、发泄的背景。同时同辈成员或传播媒介对纵火的渲染也可能成为诱发纵火犯罪的重要诱因。
纵火犯罪动机的认知因素体现为行为人智能水平偏低与低自我控制力,他们平常的行为就可能具有幼稚性与心理退行性,纵火是其冲动性行为的极端表现。
病理性纵火者则还存在着明显的偏执性认知模式的动力,纵火行为成为解决困境或压力的优选方案。
纵火犯罪动机的情绪因素集中体现为行为高挫折感、高忧郁性与低自尊感。犯罪人平常生活中充满着愤世嫉俗、压抑与对抗的情绪,由于其高忧郁与高紧张的情绪性人格特质,导致他们采取纵火这种具有高破坏性与隐蔽性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
(二)纵火犯罪动机
报复动机、财物动机、快乐(宣泄)动机、防卫动机(隐罪,为了销毁犯罪证据)、道德动机、政治动机、药瘾病理动机。
报复动机是纵火犯罪中最为常见、显性的犯罪动机,此犯罪动机是行为攻击本能动机在遇有强烈挫折时的隐蔽表现,犯罪人是为怨恨、愤恨而纵火。
财务动机也是纵火犯罪中常见的、典型的动机,利欲是纵火犯罪的动力,犯罪人是为财产而纵火。如欺诈牟利(骗保、销毁财务损失或债务)、伪造财产损失、商业竞争纵火、受雇纵火。
快乐动机是纵火犯罪动机的变态性或病理性的表现,犯罪人是为快乐而纵火。如为释放紧张而纵火、寻求关关注而纵火(出名)、恶作剧纵火(绝大多数青少年纵火犯罪动机)。
防卫动机是为了掩盖其他不轨行为、犯罪行为,纵火是为了“安全”。犯罪人出于自我防卫、自我保护的动机,通过纵火将自己的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谋杀、盗窃、破坏入侵等犯罪行为的现场、信息及证据进行毁灭,或是通过纵火来转移关注视线。是犯罪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由防卫动机引起的纵火是一种继发性犯罪,也称隐匿犯罪性纵火。
公益动机,在极少数情况下,纵火人出于对其他人或公共利益考虑而纵火。如为了环境利益而纵火烧毁污染严重企业的厂房,其动机是为了当地多数民众的健康,或是为引起社会公众关注。从某种意义而言,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利他性”或“道德性”。
自己像个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