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未成年人意愿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不一定会得到支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时,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这一规定并非绝对,而是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以下是冠领律所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人民法院在审查未成年人的意愿时,会关注其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以确定该意愿是否为其真实意愿,是否符合其最大利益。如果未成年人的意愿是在受到外来因素影响或在不成熟、非理性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这一意愿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其次,法院还会审查是否存在其他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如果这些情况存在,即使未成年人没有表达随另一方生活的意愿,法院也可能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法院始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因此,在决定是否支持变更抚养关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成长环境、教育需求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等因素,以确保变更后的抚养关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