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订: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辞任及涤除登记”相关规定

怜阳黄维升 2024-03-05 13:42:41

[注:为方便介绍,以下本文所称的“新公司法”,均是指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原公司法”,均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三个变化点,具体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

(一)以往,根据原公司法,有三类人可以当法定代表人。

第一类:董事长。如果公司设立了董事会,那么只有董事长可以当法定代表人。

第二类:执行董事。如果公司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这个执行董事可以当法定代表人。

第三类:经理,也即俗称的“总经理”。

(二)现在,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变成只有两类人可以当法定代表人。

第一类:董事。也即,不再局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普通的董事也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了。

另一个,经理。也即“总经理”。

但是,新公司法同时设置了一个前提,必须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人,才可以当法定代表人。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强调,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管事”的,是执行公司事务的,不能是“挂名、挂靠、不管事”的。这也是为了纠正现实中一些想规避法律责任,找人挂名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不规范情形。新公司法表明了明确的态度,建议引起重视。

二、新增了“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动辞任”的规定。

(一)根据原公司法,法定代表人能不能辞职,怎么辞职,都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了一些公司动辄拒绝法定代表人辞职,或者拖延审批辞职,或者对法定代表人的辞职设置非常高的门槛。

比如,有些公司在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辞职的,要经股东会“过半数”决议通过,或者要经“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决议通过……等等。

这些做法,导致很多法定代表人无法辞职,也很难申请变更为公司的其他职务,只能硬着头皮继续做下去。也有很多人被迫通过打官司来辞职,这类案件有越来越多的趋势。

(二)根据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动辞任,这是新增的全新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因此,根据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终于可以“主动辞职”了。

这也意味着,以往那种“当了法定代表人,想辞职,但是又辞职不了”的情况,即将成为历史。

三、新增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具体规定

(一)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这里的措辞是“应当”,也即,公司不能拖延,时间是明确限定的。

从法定代表人角度,为了便于举证,建议使用书面的方式提出辞任,比如EMS、实名制的微信、电子邮件……等等(注:如果是企业内部邮箱,这类邮箱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可能无法登陆出示原始载体,因此建议使用个人邮箱,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对相关企业邮箱进行公证证据固定)。

从公司角度,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没有审批权,时间到了,就要同意辞任,而且要及时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的,需要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材料,而且法律明确是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不需原法定代表人签署。

从原法定代表人角度,只需要递交辞职申请,不需要反复被叫回来签字了。

从公司的角度,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后,需要由新的法定代表人去签署变更申请材料,不能再找原法定代表人回来签署材料了——减轻了原法定代表人的负担。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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怜阳黄维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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