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步风平浪静”。但是在我们的经历中,肯定会遇到一些无法忍受的事情。
近日,山东济南长清区一小区发生了一桩命案,三名遇害者惨死在家中,年龄最小的仅仅15岁。然而最后的凶手竟然出乎大家的意料,竟然是村里最不可能的人。
【案件摘要】
刘继杰,是济南市的某一个村的村委会书记。原本为退伍转业军人,因自己创办工厂发了一笔财,积累了大笔财富。
获得成功的刘继杰迎娶了一名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妻子,结婚没多久,妻子就为自己生下一个儿子,刘继杰老来得子,对孩子宠爱有加。可就是这样的溺爱,把孩子给宠坏了。
刘继杰儿子仗着自己家里财大气粗,在学校里横行霸道,经常欺辱同学。其他人也惧怕他,面对他的霸凌也是忍气吞声。
被人称作“校园恶霸”的刘某,结识了贾某家的小儿子,原本两人关系很好,但是却因为一些小事情闹矛盾。
于是刘某集伙数人,在学校厕所对贾某小儿子进行霸凌,导致其身上多处受伤。
看到自己的孩子在学校被欺负,作为家长的贾某非常生气。贾某是一高中英语老师,为人温顺平和,基本上从不和别人争吵。
于是贾某亲自到学校反映情况。这件事被刘某知道了,他认为肯定是贾某儿子告的状,于是曾贾某离开之际,找到他儿子进行殴打,导致贾某儿子精神状况出了问题。
看到儿子被这样欺辱,贾某简直无法忍受,既然学校不能处理,那就只能自己来了。
贾某要替自己的儿子讨一个说法,他找到刘继杰家里进行谈话,可是,护子心切的刘继杰哪能怪罪在自己的儿子身上。贾某眼见谈话无果,愤然离开,心里暗暗做了其他打算。
回到家的贾某看到自己疯疯癫癫的儿子,内心很不是滋味,作为父亲的自己,连儿子也照顾不好,贾某满是愧疚和自责。
贾某认为,刘继杰财大权大,自己肯定斗不过他。但是自己不能吃这个哑巴亏,必须要让刘继杰付出代价。
这个念头整日在贾某心里挥之不去,一日,收拾屋子的贾某发现一把刀,这把刀来源于当地援藏村民所赠,放在家里从来没有使用过。联想到刘继杰一家对自己的欺凌,贾某似乎心有所指。
于是贾某再次找到刘继杰,原本就以不抱希望的贾某将此次谈判视作鱼死网破。果然刘继杰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意愿,愤怒的贾某抽出藏刀,将刘家三人杀害。
【案件争议】
1.未成年如果犯罪,父母是否需要负什么责任?
此案一出,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人们各执一词。有一种观点认为贾某的行为也是被逼迫的,自己的孩子被刘某欺辱,肯定不能忍气吞声。而刘继杰对于自己的孩子没有管教好,应该要负责任的。
熊孩子惹是生非的事情还少吗?孩子做了错事可以解释为不懂事,可作为家长,难道可以不负责吗?
2.国家对于公职人员的监管是如何体现的?
贾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选择对自己损失最大的行为为自己的孩子打抱不平。这样的行为应发了网友对刘继杰广泛讨论,为何身为一名村长,能有这么大的权势?
【以案释法】
一、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监护权,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子不教,父之过”,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来说,都对于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在本案中,刘继杰没有起到对自己的儿子教育的作用,任由刘某欺辱他人,酿成严重后果。
根据我新修订的《刑法》,已满16周岁的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自己所犯的罪应当承当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已满12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作为父母来讲,虽然不用替自己的孩子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责任方面,是有法律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如果造成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二、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察,可以参照我国《监察法》规定
公权力是来源于私权力的让渡,导致其权利力度是非常大的。
因此,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实行非常严格的监督。监察委员会,就是对公职人员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各级的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察。
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督;2.调查违法和职务犯罪;3.开展廉政工作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笔者相信,在国家的监察工作有力开展下,腐败分子难以遁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怠。同时我们作为普通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