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低于市场水平有税务风险吗?

彭怀闻 2024-04-30 06:10:53

关联企业贷款利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4-04-23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借款利率假设为年利率0.1%,完全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请问此种情况有税务风险吗?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吗,如果核定是否存在罚款等情况?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彭怀文说: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不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还会涉及到增值税问题,因此,税务风险也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该问题,浙江12366还是官方解答一贯做法:罗列大堆政策条文,纳税人你看着办吧!

这么多政策条文的核心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浙江12366隐含意思,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的,大概率是需要纳税调整,否则就有税务风险。

实务中,某些“税筹大师”会引用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忽悠大家如何进行税筹并没有税务风险。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但是,我们一定要看到上述规定用词是“原则上”。只要大家不是小白,都应该清楚在税务实践中“原则上”规定,有时等于没有规定,不解释,懂的自然懂。

综上,浙江12366的解答虽然没有正面回答是否有税务风险,但是没有误导企业。

二、增值税问题

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是《税收征管法》,对于不合理的低价,都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或纳税依据。

因此,对于母子公司直接的借款,利率水平低于市场水平的,增值税方面也需要纳税调增,否则就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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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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