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大妈老宅遭强拆

晨曦微微光 2024-09-26 10:12:36

江苏宿迁,大妈家老宅面临拆迁,但是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大妈认为,自己住宅周围房价每平方2600元左右,但是拆迁公司对其老宅补偿价仅为每平方600元。这还有天理吗?大妈成为了钉子户。谁知,拆迁队负责人多次带人上门威胁辱骂,甚至放火砸玻璃等。结果,大妈女儿忍无可忍,抄起刀砍向拆迁队,导致1死6伤。一审法院认定女子故意杀人,判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27万元,女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江苏宿迁,在某街区一片老宅中,王春玲母亲独自住在旧宅里。眼见老宅年久失修,房子外墙斑驳破旧,漆面脱落不堪,本来王春玲想要对其做个彻底的翻新,让老妈在这个熟悉的环境中安度一个幸福的晚年。但是,母亲说房子虽然破旧,但已经住得习惯,再说一个人不讲究,住得舒适就行,不要再浪费钱了。就这样母亲在老宅里住得和谐安宁,孩子们也经常前往陪伴照顾,一家人其乐融融的。这一天,一个意外的消息从天而降,就是王春玲母亲住的房子要拆迁了,所有人都激动不已。拆迁一夜暴富,穷人翻身靠拆迁,难道这个梦想就要实现了吗?岂料,所有人还没有高兴太久,就被拆迁公司当头一棒!原来,王春玲母亲老宅区域的周边房价已经达到每平方2600元左右,然而令人心寒的是,拆迁公司给出的补偿价却只有每平方600元的标准进行。你说,这样差距是不是让人乐极生悲,就像坐了过山车一样,这差得不是一星半点,是非常悬殊啊!果然,王春玲和母亲一听,认为这样的补偿哪能重新买得起房子?让他们上哪住去?还不如不拆了!终于,王春玲亲自赶到拆迁公司,与他们的负责人袁明春说事评理。没想到,这袁明春态度蛮横地说:“既然你来了,我就告诉你,就这个价,你不同意,也得同意!我们开发商看上你们这个地儿了,你不想拆,就不拆了?这可由不得你们,我劝你们还是乖乖地签了协议吧!”“好的,你们这种态度,也没有谈的必要了,那我们就这样耗下去吧!”王春玲不肯让步。但王春玲没料到,拆迁队的后续做法让她始料不及,原来袁明春见她不妥协,就耍起了狠手段。袁明春多次亲自带队,经常到王春玲母亲家门口进行威胁、骚扰、挑衅、辱骂与威胁等,让人日夜不得安宁。从此,母亲就生活在恐惧中,王春玲不得不经常来陪伴着母亲,见到此情此景,王春玲自己已经到了最大的忍受程度的上限了。谁知,袁明春见王春玲一家不见棺材不落泪,就命令手下用石头砸她家玻璃,故意放火、堵上门锁,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这是要把他们一家置于死地啊!王春玲的母亲已经被折磨得快要疯了,案发当天,袁明春又带着一群人,再次来到王家门前开始暴力侮辱与威胁。那天,除了王春玲和母亲以外,还有3名未成年的孩子,见到门外气势汹汹的拆迁队,孩子们都吓哭了,王春玲立即联系弟弟,让他快点过来。不久,躲在房内的王春玲听到了自己弟弟和拆迁人员在门外的争执声,渐渐地声音越来越激烈,王春玲开始担心起自己的弟弟了。终于,忍无可忍的王春玲,一怒之下抄起厨房里的一把菜刀,奋不顾身地冲了出去。当她看见自己的弟弟被几个彪形大汉团团围住,在他们的推搡后已经倒在地上,而且被打的头破血流……此时,王春玲一想到这么久以来,一家人所遭遇到的不幸与压迫,她突然大喝一声,举起手中的菜刀,向围住自己弟弟的这群人砍去,王春玲如同一只被逼入绝境的母狮,乱砍一通。结果,现场顿时一片混乱,鲜血横飞,袁明春被砍倒在血泊之中,其他6人也不同程度地受伤……最后,满身血迹的王春玲静了下来,看到这样的血腥场面,她自己也吓坏了,愣在那儿就等待警察的到来。

第一、犯罪嫌疑人王春玲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春玲因为拆迁矛盾升级恶化,一时冲动持菜刀乱砍,导致袁明春死亡和其他6人受伤的事实。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春玲如果在举刀砍人时,如果能够证明其有明确的杀人意图,就是希望或放任袁明春死亡结果的发生,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法院综合相关因素考虑,由于案件发生背景是因为王某一家长期遭受威胁、恐吓后的过激反应,且并非预谋杀人,犯罪嫌疑人王春玲的主观恶性程度不重,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第二、犯罪嫌疑人王春玲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春玲在行凶时是一时冲动,出于保护家人、反抗不法侵害的动机,当然其行为也造成了伤害而非直接致死的后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法院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案中袁明春已经被伤害致死,虽然王春玲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相较于故意杀人罪,可能会有所减轻。第三、本案涉及到了正当防卫的问题。《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害人袁明春等人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且犯罪嫌疑人王春玲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家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动,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若其行为在当时情境下被认为是必要且合理的,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第四、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综上,法院一审时,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春玲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需赔偿27万元。但是,一审后犯罪嫌疑人王春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春玲有期徒刑5年。

悲剧令人痛心,王春玲失去了自由,拆迁队员失去了生命,社会失去了和谐。只有建立更加公平、透明的拆迁机制,加强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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