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经理厕所内搂抱强吻女下属获刑6个月,网友:不是第一次?

爱普发何吕 2024-12-06 15:51:38

广东韶关,一酒店经理在厕所里对女下属强行搂抱、强吻、摸胸,实施猥亵。事发之后,对方选择报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少网友纷纷留言:不划算!摸个胸4万多,还坐牢半年!

据介绍,林某某作为韶关某酒店经理,手底下管着不少的服务员,案发当天正巧有很多客人,于是他安排员工小张在该酒店某房与客人喝酒。

酒后,小张到该房间上厕所,林某某过来见到小张便进去用身体顶住厕所门,通过强行搂抱、强吻、摸胸的方式猥亵小张,小张多次挣扎,因力量悬殊无法挣脱。

因为反抗声音比较大!期间,因小张的同事到场采取敲门、撞门的方式多次尝试打开厕所门,小张得以脱身。

事发之后,小张并没有忍气吞声,而是选择了向警方报警,6月14日,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6月16日,林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小张43000元,同日取得被害人谅解!

对此,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有这么饥饿吗,竟然在本酒店就进行行凶?四万多还半年,这酒店经理白当了。不划算!摸个胸4万多,还坐牢半年!

还有不少网友猜测:平时用这种方式没少得逞,所以才有恃无恐!应该要严查这个经理的人,现在发现一次的,也许不知道干多少次,也许有女人不敢说出来,应该要判刑的开除公职!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李某某为什么是猥亵而不是强奸?

首先,很多网友在强调,能谅解意味着嫌疑人少判点,然后赔偿稍微多些,这里最难的还是判强奸未遂还是猥亵,强奸未遂就得三年起了。既然是猥亵,多赔点谅解了就拉到了!

甚至,评论区中有一种比较鲜明的观点,不赔四万多,就是强奸未遂!那么,到底该怎么看呢?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与此同时,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也就是说,猥亵虽然也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利,但是其主观上一般是为了追求下流的精神刺激及感官刺激,也会表现出奸淫的目的,但绝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一定要强行与其性交的目的。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警察在调查此类案件的时候,首先要看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口供情况,到底是意图发生性关系呢?还只是实施猥亵行为呢?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所以说,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口供之外,还要根据事实行为,比如说双方身体接触的情况,包括案发当时证人证言等。

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认定林某某强行搂抱、强吻、摸胸,并没有实施其他举动,属于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2、林某某为什么会获得从宽处罚?

首先,从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司法机关之所以对林某某从宽处罚,应该考虑到以下因素:第一,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最为重要的,林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最终,法院判决林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酒店方面作为用人单位,也有逃脱不了法律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的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1191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并且,从法律层面来分析,违背当事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林某某身为酒店的经理,负责管理下属的女服务员,胆敢如此明目张胆的侵害女下属,甚至像某些网友猜测的,可能之前就有类似的劣迹!身为用人单位的酒店显然也难辞其咎。

此时,作为被害人小张,除了要求李某某承担法律责任之外,可以要求酒店方面给出说法,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最后,面对着性骚扰行为,必须大胆的说不!做人要有底线,如若发生此事可以举报,可以不干,要坚持自己的原则!

0 阅读:3
爱普发何吕

爱普发何吕

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