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细节:谁违规把马树山的举报材料“转”到了迁西县委办公室

府右街二子 2024-01-22 09:35:46

人们在对“马树山案”迎来“柳暗花明”大反转而倍感欢欣鼓舞的同时,注意力几乎都集中在“正义战胜非正义”方面,因而忽视了一个尚未解决的细节:迁西县委办公室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报警材料中,那些后来对马树山“定罪”起到决定作用的举报材料,它们是怎么“辗转”到了迁西县委办公室手里?

2020年1月2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20年1月21日发布并施行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其中第47条,用“四大规定”概括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对“举报人”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而在“马树山案”中,这些实名举报材料,转手成了“报警”的书面材料。《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必须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那么问题来了,马树山向省市有关部门寄发的检举信,因何到了迁西县委办公室案头?

这是第一个“耐人寻味”。

第二,《工作规则》规定,“严禁办案人员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这是预防被举报人打击报复,同时也预防被举报人毁灭证据,或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

非常遗憾,马树山的举报材料,不但转了一圈来到“被举报人”办公室,最后还成了自己被“定罪”的证据。

这是第二个“蹊跷”——谁在“无视”至高无上的《工作规则》权威?

第三,《工作规则》规定,“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实际情况是,被举报人在“报警”前是否受到“核查”尚不得而知,但“举报材料”是确确实实“躺”在书面报警材料里,姓名,身份,住哪,年龄等等,一应俱全。

为了保护“举报人”,上级在转发举报材料时,不得使用原件,抄送件不得出现“举报人”所有信息。

嘁哩喀喳,“马树山案”的第三个“蹊跷”,又摆在人们面前。

第四,《工作规则》特别指出,“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马树山案”若是没有后来的反转,哪有什么正面“宣传”?“反腐”勇士或斗士,首先得把贪腐分子拉下马,这才有“宣传”的理由和价值。但这个前提是——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从《工作规则》看,内容基本覆盖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各种检举信息的办案全流程,包括“自上而下”的调查,小问题向下“转发”举报材料,及要求下级机构核实核查等办案程序,还包括案子办结后的宣传表彰等。

这如果被所有层级的机构和人员遵照执行,哪里会有“马树山案”发生?

这就是问题所在,明文规定十分明确,但总有人做不到100%为检举人保密,甚至不排除有人“故意泄密”这个嫌疑。这就需要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不但要在素质高方面下功夫,还要预防内部出现内鬼、败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向组织积极检举不合规不合法的人和事时,不成为第二个第三个“马树山”。

《工作规则》要求,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要加强对《规则》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重点,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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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1-25 09:35

    这个难查吗?

  • 2024-01-25 20:43

    涉及面广、必须严查到底、把幕后的一切曝光出来、举一反三!

    府右街二子 回复:
    必须的
  • 2024-01-25 21:37

    严查内鬼

府右街二子

简介:喜欢旅游、看书、喝酒、码字、发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