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张喜斌 统筹/刘姝蓉】11月28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委赔1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李志敏:你以滦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图为李志敏
据了解,10月8日,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就李志敏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2019)冀022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扣押物品贬值损失、因终止保险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共计67.42万余元。此外,滦州市人民法院为赔偿请求人李志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不过,李志敏称,自己对赔偿结果并不满意,已于10月2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做出赔偿决定。其提供的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认为滦州市人民法院赔偿存在瑕疵、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重新做出赔偿决定。
材料显示,李志敏共提出8项赔偿请求,分别是: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71016.6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偿维权成本律师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50万元;赔偿后续治疗费30万元;赔偿毁坏财产损失5万元;赔偿保险投保人(李志敏)终止合同导致损失284970元;赔偿请求人误工费490338.88元;向赔偿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李志敏,1966年出生,近年来频繁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行政官员的各种违法违纪线索,并多次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公开报道。由于多名被举报官员得到处理,他成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网络红人”。
2015年4月9日,原河北省滦县公安局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为由将李志敏、刘某丽刑事拘留。今年7月8日,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冀0283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李志敏、刘某丽无罪。
宣告无罪后,今年8月12日上午,李志敏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于当日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当时,法院收下了其提交的申请材料。8月16日,滦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李志敏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9月17日,李志敏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听证会在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举行。10月8日,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就李志敏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2019)冀022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10月21日,李志敏不服滦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法提出申请。
此外,李志敏也已于10月正式向唐山市检察机关提交了追责控告相关人员涉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的举报材料。李志敏称,他们是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打击报复我,我一定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社会不公正的现象,我未来仍会继续举报,做一个“斗士”。
延伸阅读——
2015年4月9日,原河北省滦县公安局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为由将李志敏、刘某丽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两人被原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原河北省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5年11月24日,原河北省滦县检察院向原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16日,原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李志敏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刘某丽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二人提出上诉。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7年7月1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9月4日,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月18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8年4月8日,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7月8日,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冀0283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李志敏、刘某丽无罪。
我不服,个别人犯的错,为啥要纳税人买单!当初勾陷他的人都在哪里,做出判决的人在哪里!应该让这些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