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必讹!男子“摸螺蛳溺亡”家属索赔61万,法院:驳回诉求!

金十斤论 2024-07-01 23:20:16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一些正当的诉求该信法律十分不错,但也滋生了很多敲诈勒索之徒,但凡出事必找人索赔,正是“有枣没枣打三竿子”思想的作祟,一些人只想要拿钱,完全不理是非曲直,十分让人厌恶。

7月1号讯,广西南宁“男子摸螺蛳溺亡家属索赔案”有了结果,男子和朋友去水库摸螺蛳,在游泳回程途中不慎溺水而亡,家属认为水库管理方有赔偿责任,于是起诉到法院索赔61万,法院审理认为水库管理者无责,驳回了死者家属诉求,维护了社会风气,值得点赞。

2022年10月份,谭某和朋友去某水库摸螺蛳,他游泳到对岸作业,下午的时候,谭某在游泳回程时,不知道是力竭还是抽筋,不幸溺亡在水中,家属认为如果水库管理者在水库周边和主要路段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放救生器材,谭某可能不会死。

实际上,早在2017年,水库管理者就在谭某所在村庄通过事发地的第一座桥下及县道,事发地路口分别设置安全警示牌,事故发生后,水库管理者又重新更换了安全警示牌,但谭某家属起诉要求水库管理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61万余元。

但是被告称,水库并不是对外开放经营场所和活动性场所,按照常识也知道进入水库游泳很危险,谭某是成年人,明知道风险存在,依然进入该区域,应该自己承担后果,水库管理者的职责是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对于不特定人员无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水库管理者不存在过错,不该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水库管理方管理的水库是开放性水域,流域面积较大,水库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仅为一般性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收益和风险相一致原则,被告没有收费,且水库周边设置了安全标语,谭某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依然下水库去摸螺蛳,责任应该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水库管理者在谭某溺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索赔诉求,法官表示,近年来这种事故不断增多,不能苛求公共区域管理者履行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区域管理者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前提下,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索赔事故并不是法制意识增强,而是利用规则讹钱的一种形式,成年人理应知道做啥危险,明知道危险却依旧去做,自己承担后果是基本素养,但有些人钻钱眼里了,总想找人索赔,一旦这种口子开了,后续会层出不穷,针对此案你怎么看,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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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十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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