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被告
民事诉讼法在地域管辖的问题上,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即对公民起诉的,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当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由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涉及经常居住地的问题)。同一案件有几个被告时,几个被告住所地在几个不同法院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几个被告。
法律在规定了“原告就被告”一般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的例外情况,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起诉时已经离开住所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了一年,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法院起诉。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目的是为特定情形下的原告提供诉讼上的一定便利,也便于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总结起来,较为常见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条规定了四种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下同)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该种情形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一般是指涉及婚姻、收养等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人身关系的案件,二是被告一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如老人张某其养子小张在国外学成后,长期定居国外,对张某不尽赡养义务,张某起诉小张解除收养关系,则依法张某可在其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适用该情形同样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是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或被依法宣告失踪,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当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原告和法院均无法实际联系到被告,所以此种情况下,原告对被告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老王的老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经三年,老王打算起诉离婚,如其提起诉讼,则可以到其自己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一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原告对其起诉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老胡和老婆李某离婚后,李某发现老胡离婚时隐瞒了其名下位于A市的一栋别墅,李某认为该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于是决定起诉。此时,老胡因为吸毒被有关部门强制戒毒,故李某起诉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当被告一方被监禁的,原告对其起诉时,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仍以上述案例为例,老胡和老婆李某离婚后,李某发现老胡离婚时隐瞒了其名下位于A市的一栋别墅,李某认为该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于是决定起诉。此时,老胡因在戒毒所与他人发生冲突并将对方殴打致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送监服刑。李某起诉老胡要求分割别墅,依法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适用上述第3、4两种情形时,不再要求案件必须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但必须是被告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原被告双方均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区别的是被告一方被监禁的时间长短,如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被监禁一年以上,则原告应当到被告被监禁地的法院起诉,如被告被监禁不超过一年,原告应当到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二、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双方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后,双方可就纠纷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只要约定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此约定就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当一方起诉时,即可选择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双方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三、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接收货币一方起诉的,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规定,当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果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熊二向光头强购买蜂蜜若干,货款5万元,熊二收货后一直没有付款,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光头强起诉熊二要求支付货款,则其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光头强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熊二。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其原告往往以老人和未成年孩子居多,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此类案件的多名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为便于原告起诉,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被赡养人老王长期居住在甲市A区,其三个子女分别居住在乙市B 区,丙市C区,丁市D区,如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则明显不便于老王起诉,故老王起诉子女给付赡养费,可以在其住所地的甲市A区法院起诉。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离开住所地的一方起诉的,可以在原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但被告离开住所地没有超过一年的,原告仍应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离婚案件原告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需以被告单方离开住所地且超过一年为条件。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此规定,如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且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仍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然后再看被告离开住所地后,是否有经常居住地。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需要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被告在哪里居住,就在哪里的法院起诉。
六、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原告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实中,公民可能因死亡、参军、失踪等原因被注销户籍。除因死亡而被注销户籍的外,生存而被注销户籍的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当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2021年修订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条文为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的是“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情形,此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但当原被告双方都被注销户籍的,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起诉时到被告的居住地法院起诉,即起诉时被告在哪里居住,就在哪里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