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罚款1万元

中国基建报 2024-06-12 22:44:55

6月12日,本报从信用中国获悉,由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日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罚款1万元。

据悉,2024年1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深圳市16号线共建管廊(坪山段及碧新路绕行段)工程施工总承包四工区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综合井21的门式起重机司机室操作手柄零位自锁失效,防风手拉葫芦防脱钩装置失效;2、综合井20的编号 B-06#二级箱一用电设备 PE 线未连接,编号 C-139#三级箱水泵漏保额定动作电流大于 15mA 且电缆拖地,编号 B-01#一级箱三个漏保参数大于 30mA.s 且母排未做防护,现场2处洞口未按要求进行防护;3、综合井18的1处高处作业工作绳损坏未及时恢复。

本报注意到,该违法行为类型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最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对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报还注意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深建罚﹝2024﹞85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05-20。

本报通过天眼查了解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成员,注册地址为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1100711840,法定代表人为李天胜,是一家以从事房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文|中国基建报 何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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