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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的一般流程如下1:
内部决策: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变更事项,形成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需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如有):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将变更事项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变更事项准备相应材料,通常包括变更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登记证书正副本等,以及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变更住所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等。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部分地区可先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填报,审核通过后再提交纸质材料;有些地区则需直接前往登记管理机关窗口提交。
审查与决定: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形式审查通过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审查变更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等。登记管理机关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领取新证书(或完成相关手续):准予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交回原登记证书,领取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如果涉及名称变更等情况,还需按规定办理印章更换、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后续事宜,并在指定媒体或平台上发布变更公告,向社会公众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