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问律师】京问说法|刑事申诉阅卷权困境与对策

北京京问律师事务所 2024-09-19 14:09:49

不知何时,在刑事申诉的过程中,阅卷问题居然成为刑辩律师最头疼的环节之一。申诉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救济途径,关系到当事人是否有机会推翻冤判、平反昭雪。然而,阅卷权的实际落实却时常面临障碍,尤其是对于侦查卷宗的调取。这一问题不仅影响案件的审查与证据搜集,更可能导致错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

一、申诉阶段阅卷权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请示》(鄂高法[2005] 260号)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 39号)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此复。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九、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4、《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可见刑事申诉中律师的阅卷权是有法律规定的充分保障的,并非没有对应的法律依据。

二、阅卷权在申诉中的实践困境

尽管法律为律师提供了阅卷的权利保障,但在刑事申诉实践中,律师申请阅卷时往往面临重重困难,尤其是在调取侦查卷宗这一关键问题上。

1、侦查卷宗调取难题

侦查卷宗通常包含了案件最为关键的证据,尤其是申诉案件中辩方需要查明的证据问题。然而,在很多地方的法院中,侦查卷宗的调取受到严格限制,原因是这个规定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看到了吗?里面有一很重要的概念,诉讼档案的正卷,那什么是正卷呢?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

第六条  诉讼文书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立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对外公开材料的,可以不立副卷。

第八条  诉讼文书正卷材料:

(1)立案审批表;(2)起诉状、上诉状、抗诉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3)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4)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5)答辩状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6)诉讼费收取手续;(7)送卷函、调卷函;(8)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9)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10)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1)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材料;(12)司法鉴定材料;(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15)代理词、辩护词、被告人陈述词;(16)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17)撤诉书;(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19)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0)死刑执行命令;(21)物证处理材料;(22)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23)民事、行政执行材料;(24)案件移送函存根、退卷函、退卷函存根、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正本;(25)其他诉讼文书材料。

所以有的法院说可以给你阅卷,但是只能给你正卷,因为这个规定里面没说应不应该给侦查卷,没写我就不给,但是法律没告诉你法无禁止即自由吗!某些法院真是曲解法律的规定。

还有的地方常常需要律师先提交申诉立案申请后才允许阅卷。而由于无法调阅卷宗,律师缺少证据支持,难以提出合理的申诉立案请求,申诉程序因此陷入死循环。

2.阅卷安排拖延

阅卷程序的拖延也是律师经常面临的困境。有些地区的法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不能及时安排阅卷,甚至拖延数月。这不仅影响申诉案件的进度,还给当事人带来了额外的心理压力。

3、网上阅卷制度不完善

尽管一些法院已经推行了网上阅卷制度,但其实际操作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卷宗材料缺失或扫描质量差,导致律师无法完整获取案件的关键材料,影响申诉准备。

三、阅卷权对申诉时效的影响

在刑事申诉中,阅卷权的不充分保障不仅会延缓案件进展,还可能导致申诉时效的错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申诉。虽然该期限是申诉程序中的一项硬性要求,但在阅卷困难、材料难以获取的情况下,许多律师和当事人未能及时完成申诉准备,最终错过了两年的时效。

尽管申诉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但如果阅卷受限,律师无法全面审查案情,那么即使冤案存在,也很难及时纠正。

四、应对策略与建议

1、及时提出阅卷申请,合理利用时效,律师在代理申诉案件时,必须尽早向法院申请阅卷,并留出足够的时间处理可能出现的拖延问题。在此过程中,律师应时刻关注申诉的两年时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必要的材料审查和证据整理。

2、积极沟通与投诉,维护律师阅卷权

对于侦查卷宗难以调阅或阅卷程序拖延的情况,律师应通过正式渠道向法院提出书面投诉,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协的协助,确保阅卷程序在合理时间内进行。

3、推动电子阅卷的完善与全国统一阅卷机制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上阅卷制度是未来的趋势。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电子卷宗的完整性与可操作性,确保律师可以便捷地获取案卷材料。此外,建立全国统一的阅卷机制也是解决地区差异问题的重要措施。

五、结语

刑事申诉中的阅卷权是律师为当事人伸张正义的关键工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阅卷程序的种种困境,尤其是侦查卷宗的调取难题,不仅阻碍了案件的顺利申诉,还可能导致律师错过法定的申诉时效。面对这些问题,律师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阅卷权,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进一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推动阅卷权的规范落实,为刑事申诉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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