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存在:
1.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检查发现矿井将2017年至2020年采煤机、液压支架等设备5月折旧费1035211.74元,6月折旧费953541元,分别列入2024年5月、6月安全费用支出中。矿井2024年5月份计提安全费用702075元,6月份计提安全费用8466781元;
2.S206备用工作面、N209综放工作面冲击危险区域内的砂箱、梯子等物料未采取固定措施;
3.S206备用工作面(施工瓦斯抽采钻孔)回风巷巷道多处积水,最深已超过40cm,每处长度约15m,没有安装足够排水能力的水泵和管路;
4.检查发现矿井5月25日开始推采N209综放工作面,但该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为6月份出具的报告,且未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5.矿井从业人员未按照《S206工作面第二单元预抽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打一个孔抽放一个孔”的要求,现场检查发现多数已施工完成的瓦斯抽采钻孔未进行抽采;
6.N209综放工作面端头支柱歪斜,未设有防倒措施;
7.现场检查N209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限员管理站危险区域人员出入登记台账,缺少8点班巡回瓦斯检查工朱有良记录;
8.矿井未按矿井《平巷运输管理规定》在电机车运行时,矿井主要巷道未设置人行通道,且未设置明确的行人标识,现场检查时电机车司机看到行人时未减速鸣笛,未做到车来人停、行人目视车辆通过;
9.井下正在使用的10辆材料车、矿车,每端碰头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仅有20-50mm;
10.S203回风顺槽联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煤层卸压钻孔不符合《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0部分:煤层钻孔卸压防治方法》(GB/T25217.10-2019)5.1.1.1d)的规定。矿井7月6日施工超前卸压钻孔20m,截止7月13日已掘进20.7m,已超过规定的超前距至少8m要求;
11.S206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多处抽放管漏气,法兰螺栓未上齐全;S201上隅角瓦斯抽放软管漏气,未处理;
12.矿井主要负责人未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矿井7月11日开展的全系统各环节隐患大排查重点针对机电运输自查,安排有矿长周长平在内的5人参与,实际矿长周长平未参与,仅自查7条隐患,经检查组抽查仍发现3条机电类相关明显问题;
13.矿井未按要求对S206运顺800m处开关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
14.N209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采用锚杆、锚索支护形式,机头处、300m处顶板破碎漏顶,未加强支护;
15.N209综放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瓦斯抽采管路与监测缆线接触;
16.N209综放工作面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进风端头悬顶面积约30m²,未按照《N209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中“上下两端头悬顶超过10m²时采取强制放顶措施”要求进行处理;
17.矿井N209综放工作面运输顺槽跨越转载机行人通道未安设行人过桥;
18.N209综放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道消防管路未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回风顺槽消防管路未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
19.N209综放工作面进风端头支架与1#过渡架间距约0.5m顶板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
20.N209综放工作面采用惰性气体防灭火措施,回风上隅角处竖管监测管路断开不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
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
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7.《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六条;
8.《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
10.《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0部分:煤层钻孔卸压防治方法》(GB/T25217.10-2019)5.1.1.1d);
11.《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1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1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四项;《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相应处罚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阶次责令停产整顿2日,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开展内部追责,对煤矿处六十六万元罚款;对总经理侯世强处四万元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八千元罚款,对生产矿长李传营处八千元罚款,对委托方安全副经理党军盈处八千元罚款;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生产矿长李传营处四千元罚款;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总工程师付晨光处四千元罚款;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总工程师付晨光处四千元罚款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生产矿长李传营处四千元罚款;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总工程师付晨光处四千元罚款;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生产矿长李传营处四千元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1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对煤矿处一万元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合并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顿2日,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捌仟元整(¥1,158,000.00)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08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照金村,法定代表人为侯世强。
该矿井田面积10.7751km2,开采煤层为4-2号煤层,开采深度由+1240m至+1030m标高,煤层平均厚度 9.1m,倾角3。-8。,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80万吨/年,采用斜井单水平上下山开拓方式,布置四个井筒,主斜井、副斜井及进风立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方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采用长壁式综采放顶煤开采,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矿井属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所采煤层为Ⅱ类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无冲击地压和地热危害。
2022年6月30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照金煤矿(以下简称照金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遇难,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7.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