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日前,根据极目新闻报道,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警方远赴广东虎门查获一起大型跨省非法经营电子烟团伙,查获非法电子烟制品380余件,包含数十个品牌的电子烟烟弹7486盒、一次性电子烟34332支、电子烟套装39套、电子烟烟具926杆、电子烟烟油860瓶,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抓获涉案嫌疑人11名。
近些年,电子烟逐渐在众多年轻人群体中流行开来,不少商家也因此窥见商机,做起经营电子烟的生意。但在暴利的背后,经营电子烟也存在着不小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非法经营电子烟主要涉及的两个罪名——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简要分析。
01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等行为。可以简单理解为,非法经营国家特许经营行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方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烟草是法律规定的专卖产品,未经许可经营烟草或烟草产品的,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电子烟毕竟有别于传统烟草产品,非法经营电子烟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在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9月28日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2022〕118号),通知规定,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也成为了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非法经营罪的入罪依据。
0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国标等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水果味电子烟被正式禁售。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关于电子烟的定义,果味电子烟除口味具有特色风味的特点外,其也是烟弹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因此,果味电子烟属于电子烟,必然应受制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制。
《电子烟管理办法》生效后的电子烟监管。如生产、销售的电子烟未通过技术评审、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未通过电子烟交易平台交易便流入市场。在流通环节上,可据此判定流通的电子烟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因此,对于生产、销售含烟碱的果味电子烟,情节较轻的,也可能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在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全类设定了特许经营许可的第二年,有关部门对生产、销售电子烟必然进行更严格监管。因此,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及时防范法律风险。
来源:刑事快反突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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