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集体以外主体发包土地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案图索骥 2024-05-31 03:15:35

参考案例:高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2024-07-2-076-002 / 民事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2 / (2022)鲁03民终161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关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依法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也不应认定合同有效。

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需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第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则该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认定为未生效合同。据此,仅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并不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法律对村民会议的召开、参加人员以及作出决定的表决人数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适用特殊规定。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的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有: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的规定有三点:第一,关于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关于承包权的合理调整。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个人的承包。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的规定有两点:第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的调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作者:许安标 吴高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法律实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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