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北滘万洋科创园F区工地1工人坠亡,事故原因查明

靖二氧化碳 2024-05-08 22:04:48

昨日(5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公《顺德北滘“9.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官方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9月5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涌工业区的北滘镇万洋科技园F区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

事故相关单位及涉事项目:

建设单位:广东顺德万洋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升降机单位:英德市华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涉事项目:万洋科创园F区(54-55栋)建设工程,位于顺德区北滘镇黄涌工业区佛山一环以东、三乐路以南地块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5日15时20分左右,刘*与何某在项目工地F区55幢楼安装施工升降机,刘*在施工升降机顶部从事拧紧螺母作业,何某站在施工升降机与外墙之间的搭桥木板上(约15米高)从事附墙打孔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何某解开安全绳扣进行移位,在移位过程中,何某不慎从搭桥木板掉落至地面。

15时23分左右,谭*高到达事故现场,发现何某躺在地面上,头部伴有流血,意识清醒,身上绑有安全绳。现场人员已经拨打了120救护电话。

15时55分左右,北滘医院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对何某进行简单救治后并把何某送往北滘医院进行救治。当天晚上22时左右,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何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忽视高处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站在施工升降机与外墙之间的搭桥木板上(约15米高)从事附墙打孔作业的过程中,解开安全绳扣进行移位,在移位过程中,何某不慎从搭桥木板掉落至地面,导致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英德市华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其编制的施工方案搭设施工电梯与外挑板之间的安全防护,日常未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何某站在没有防护栏杆的木跳板上进行附墙打孔作业的安全隐患。

2、英德市华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何*,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谭*高,作为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主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也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危险区域作业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该起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关注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英德市华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其编制的施工方案搭设施工电梯与外挑板之间的安全防护,日常未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何某站在没有防护栏杆的木跳板上进行附墙打孔作业的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英德市华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英德市华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何*,英德市华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何*予以行政处罚。

3、谭*高,作为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派驻事发项目安全主管,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足,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也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何某在危险区域作业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谭*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谭*高予以行政处罚。

4、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对英德市华中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管理,未落实施工电梯与外挑板之间的安全防护。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5、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发现何某站在没有防护栏杆的木跳板上进行附墙打孔作业的安全隐患。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6、建议由区安委办对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7、建议由北滘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北滘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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