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框架内,“不当得利”这一概念值得关注。其意涵在于,当某个主体获得了利益,然而其获得利益的方式却是不合法的,并且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该主体便无法赢得法律的认可,必须将利益返还给受害者。例如,一名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欺骗认为养育的是亲生孩子,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那么此时,孩子的生母及生父便构成了“不当得利”,丈夫则有权追索此前的抚养费用。
再举一例,若在夫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那么第三者同样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这种财富的转移违背了公序良俗,缺乏法律依据。
在现实中,许多妻子发现丈夫出轨后,常常因情绪激动而上演当场“撕小三”的戏码。然而,杭州的张太太却表现得异常冷静,智勇双全地让破坏自己家庭的人陷入绝境。
张太太心中早有隐忧,她意识到丈夫张某在外表上虽然表现得正直,但背地里却在寻找机会。只要他的行为没有过度触及她的底线,她便可以勉强维持这个家庭。然而,2019年,张太太却惊愕地发现,丈夫与来自江西的一位年轻女孩已经隐秘交往了七年之久,甚至还以“夫妻”的名义存在。此时,她终于无法再忍受这种背叛。
女性的直觉通常非常敏锐,事实证明张某早已在外有不正当关系。2012年一天,他因放松心情而光顾娱乐场所,遇见了年仅19岁的江西女孩小陈,年轻而又靓丽的她简直令张某心动不已,于是他主动靠近,展开了一场追逐。他对小陈声称自己业已成功,拥有六家公司,经济条件非常优越,只因缺少一个理解自己的“红颜知己”。
张某的话不过是阅人无数的花言巧语,小陈却未能抵挡住这样的诱惑。尽管他比小陈大了整整15岁,且在事业上毫无短板,照理说小陈应该能洞察到张某已婚的事实,但或许是选择性地忽视了,或是被张某谎称“单身”的谎言所蒙蔽,最终她还是倾心于张某。
为了赢得小陈的心,张某不遗余力地探知她的家庭背景,了解到小陈家境贫寒,自幼得不到应有的关爱,而她唯一的依靠则是外公。张某为了博取小陈的好感,甚至特意到小陈外公的坟前洒酒,倾诉情意,这一幕动人心弦,成功征服了小陈。
小陈答应了张某的追求,交往期间曾怀孕两次,因张某的再三请求,小陈最终选择了流产。
然而,没有不透风的墙。当小陈得知张某已婚的事实后,便开始要求他离婚并娶她,张某口头承诺无比坚定,却迟迟未见行动。而小陈在第三次怀孕后生下了女儿,张某在得知她生下女儿后表现得相当高兴,甚至声称自己已成功离婚,并带小陈回家见父母,又在众人见证下为两人办了一场婚礼。
尽管名义上的婚礼隆重举行,但结婚登记却并未完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若未进行登记则其法律效力不复存在。因此即便小陈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并不是真正的合法婚姻。张某不仅未与正妻离婚,更对小陈一再隐瞒,最终这谎言终究被戳破。
张太太则早已意识到张某可能在外养情人,经过细心调查,她了解到一切真相,却并未选择与丈夫大肆争吵,而是在暗中收集了其出轨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等。她摊开这些证据,威逼张某选择,是继续与外面的女人交往,还是安稳地守护家庭与妻儿。
在面临两难选择之际,张某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张太太。因为小陈不过是为他生了个孩子,而妻子则一直是他坚实的后盾,孰轻孰重,张某心中明白。随后,张太太要求张某逐一列明这些年给情人转账及购买礼物的开支,做好详细的账目。
经过一番清点,张太太惊觉丈夫在小陈身上竟花费了高达240万元。愤怒之余,张太太明白眼下最紧迫的是将这些资金追回来。于是,她首先拨通小陈的电话,明确表示自己的婚姻权益,让小陈做好心理准备,因为丈夫在外的开销早已触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的利益,作为第三者的小陈无权获利。
小陈一听,顿时显得无比慌乱。她试图联系张某,然而张某却消失得无影无踪,不接电话,也不回复信息。在绝望之际,小陈选择向媒体求助,让此事曝光。她表示,张某在这几年当真对她花费了不少钱,但其中也涵盖了他们共同生活的日常开销以及抚养孩子的花费,怎么能要求全部返还呢?
小陈更提及当初张某对她的欺瞒,声称自己已离婚并与她办了婚礼,因此她与张某存在夫妻名义。如今,张某的正配突然要求索赔,纵使她在发现张某已婚之时仍与其保持关系有错,张某的责任却也不容逃避。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某的行为涉嫌重婚罪。根据《刑法》规定,已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均会面临不超过二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案件的受害者可以提起自诉,亦可请警方介入立案,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
小陈不仅关心张某所应承担的责任,更对自己是否需要将二百余万返还给张太太感到忧心。根据现行《民法典》,明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享有平等权。显然,张某未经妻子同意,非因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向小陈数次赠予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张太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若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或撤销,由此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带来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其规定。
小陈在与张某交往期间明知对方已婚却没有结束关系,仍然与其交往,生下孩子并为其举办婚礼,若她清楚张某的婚姻状况,其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的道德准则,且缺乏法律保护,因此张某所赠予的财产是无效的。尽管与张某的共同生活消费未必能追回,但明确的赠与部分,诸如房产或车子,均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小三”接受已婚男性的赠与,往往会导致最终的损失,空付青春后却可能反受其害,小陈的遭遇无疑也在此列。
张某与小陈所生的孩子严格来说属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张某理应支付抚养费,若拒绝支付,小陈同样可提起诉讼追讨。这一切纠葛源于张某的背叛,哀伤之余,小陈固然吃相走了弯路,而张某的婚姻能否因此保持稳定也变得更加扑朔迷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