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与民事不同,前者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等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不是被判处死刑,一般会在监狱服刑,即使被处以缓刑,那案底也是留下了,而民事侵权纠纷,则主要是赔偿经济损失,比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刑事与民事又密切联系,虽然民事纠纷往往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刑事案件,很可能涉及侵权,比如故意杀人罪,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便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不过有不少人发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比民事案件的赔偿要少,而且还少很多,因此疑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与民事案件有什么不同?
下面分别以两起高空抛物砸死人的案件以及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为例。
【民事案件】
2019年7月2日,居住在贵州省贵阳市某小区的王某某,在7楼楼道玩耍时先后将消防柜里的灭火器取出,通过窗户推落下楼,第二个灭火器不幸砸中了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导致袁某某死亡。
由于事发时王某某才10岁,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事后,袁某某的家属将王某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80余万元。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的父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784520.5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刑事案件】
2019年10月26日,广东省吴川市女子林某弟在清理新房的杂物时,虽然从四楼天台往下看,并没有看到楼下有人,从而将装有杂物的纤维袋扔下,结果砸中了刚从一楼大门走出的林某统,林某统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林某统属于钝性作用颈部致颈椎脱位及脊髓损伤死亡,林某弟应负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该案后,考虑到林某弟的家属已代其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林某统家属经济损失5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过失致死亡罪判处了被告人林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3月1日起,我国刑法中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杀人案——药家鑫案】
药家鑫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转变为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45498.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并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除非是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通过上述三起案例可知,如果在判决前不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给予的经济赔偿,不愿意谅解,只希望犯罪者能被严惩,考虑到被告人已负刑事责任,因此被害人家属并不会获得较高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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