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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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担保行为十分常见,不少人出于信任或情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然而,并非所有担保都意味着担保人必须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特定情形下,担保人可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那么,有哪些情形的,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呢?
笔者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院相关案例梳理出以下情形:
一、因主合同问题导致担保责任免除
1.主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主合同因违法、欺诈等原因无效,且担保人对此无过错,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
当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可免责。《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主合同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若债权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担保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担保行为,撤销后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合同自身瑕疵引发的责任免除
1.担保合同未成立
担保需签订书面合同,若未签订书面合同且不存在其他能认定担保关系的情形,担保合同不成立,担保人无需担责。
2.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除主合同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外,若担保合同本身存在违法等无效情形,且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如担保合同违反法律关于特殊主体担保的禁止性规定,而担保人不知晓该规定且无其他过错,可不承担责任。
三、主合同变更或转让时的责任免除
1.主合同变更未经担保人同意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可能导致保证人责任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同意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相关的责任免除
1.一般保证的特殊情形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特殊情形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其他情形下的责任免除
1.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若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在提供担保前,要充分评估风险,谨慎作出决定。同时应充分了解这些可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只有这样,一旦面临债务纠纷时,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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