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最高法大法官面对受贿亿元以上贪官的量刑选择

建中随心生活 2024-12-18 11:50:34

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中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的刑期档次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那么对于亿元以上的巨贪,有期徒刑就不用考虑了,只剩下无期徒刑或死刑二档。但在最高法大法官眼里,对亿元以上的贪官量刑选择,远不止上述二档,而是细分为四档,具体如下。

一、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犯罪行为的性质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达到必须立即剥夺生命才能实现刑罚目的的程度。

如李建平案,2024年12月1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李建平于2022年9月7日被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死刑缓期执行并终身监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如范一飞案,2024年10月1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三、死刑缓期执行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如熊雪案,2024年12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熊雪受贿案。熊雪在1999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担任重庆市多个重要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用地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四、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适用于犯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极其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如严重暴力犯罪、重大贪污受贿等,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较深。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陈戌源案,陈戌源在2010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受贿,总额高达8103万元人民币。他曾接受时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孟惊的请托,为该公司下属的华夏俱乐部在赛事安排、职位推荐、资格准入上提供帮助,2019年9月至2021年下半年,先后收受人民币共计1600万元 。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足球协会原主席陈戌源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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