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但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涉及如下3个问题:
1、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独立设置?
其中第1个问题“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际上没有回答清楚,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等于没有回答。
同样,第2个问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也没说清楚,“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实则是将这一问题移交给了地方应急管理部门。
那么,《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又说了些什么呢?阅读《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是这样规定的“2.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 危险源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需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可见,目前有许多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问题,有关部门没有明确的答复。
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很容易回答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因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受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命代表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试想如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兼其他工作,谁又对其身兼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呢?!
有关部门不应当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上犹豫不决!
第3个问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独立设置?”其中有网友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咨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设置?”。
即网友咨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两个问题需咨询:1.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2.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有关部门回答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可以肯定地说,如果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那么其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因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既然组成人员是专职的,那么其机构也是专门的,即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实际上,有一个问题是不可回避的,即企业是否必须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这个问题,有关部门没有正面回答。依据《安全生产法》这个问题是可以明确回答的。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以某一网友的咨询展开阐述——
某网友问:我是某大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主管)其实就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我们单位下设4个分公司、有在建项目十五个左右、年产值在20多亿,作业人员常年保持在每月三千人左右,但是按照现行规定仍然可以不设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可。我们单位就是根据这些规定不给分支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待遇和级别,希望住建部早点修订规章,把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再细化。
安全论坛回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可以选择“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只选择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没错,所以理应是两个选项。当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安全论坛并补充回答: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是如果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单位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主要领导人领导下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不是隶属其他某个部门。所以按理这样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享有很大的权力和极高的待遇方可体现其应有作用。
即企业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强调的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相对应的权力和待遇,是不能够履行好其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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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些概念》;
《从一名安全员被开除说起》;
《为什么企业主要负责人难逃法律责任的追究?》;
《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职责(一)》;
《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职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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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职责(四)》。